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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4 4:35:30
To 純就法律而言 & 柏儀:

引言:
純就法律而言:
其實您給我的回覆並沒有針對法律做討論,
我在回應中提出的對法律的見解與看法有附上理由,
但是您所提到的實質當事人的概念,
並沒有看到所謂的法源依據,
而原po所提到的外國判決所適用的情形,
也沒有附上理由依據,其真實性足令人懷疑。
而您所提到的實質僱主的概念,
在現行的法律上並沒有找到可資依循的法律實例與法源依據。

柏儀:
我清楚法律上的雇主是雍興公司,
但我們要爭議的問題是,一銀為何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只法律理由)的前提下,要求雍興公司將莊同學解雇?
或許在當前的自由主義契約自由法令下,要追究一銀公司的責任相對困難;
但把問題的前因後果講清楚: 莊同學被解雇的原因來自於一銀,而且我們認為她們這麼做不合理,才是真正重要的。
以勞工運動而言,如果要改善雍興派遣到一銀這群派遣勞工的處境,勢必要讓實質管理者一銀公司認識到,
他的管理權力(包含命令雍興任意解雇員工的權力)是受到輿論和勞工團體所監督,而必須節制的。
所以我們的行動是指向一銀,我也有清楚交代到莊同學的法律雇主是雍興,並沒有誤導的意思。
我想,大家應該可以同意,法律雇主是雍興,但能夠訴求、施壓、以及該受監督的對象不只是雍興公司這樣的看法。
(另外,有關職場的判例是本篇文章作者所引,最近他也忙,或許可以等他有空再來回答)

冷日個人觀點--------------------------------------------------------------------
恩,這裡的討論提出了一點很值得討論的觀點:聯盟並不以『法源依據』為行動準則,反以『管理權力是受到輿論和勞工團體所監督』為行動起因!?
換言之,為了勞工的發言權,可以不顧法律之管轄與規範!?而且不斷的提到『解僱』,完全不把『自願離職』(目前表象上這也符合事實)之可能考慮進去!?
大家或許可以同意柏儀的訴求、施壓、受監督對象的說法,但大家也可以同意不與法律雇主理性談判私自浪費社會資源之行為!?
且本文作者似乎也沒有後續回應?真的這麼忙?還是真的找不到法源依據?不然請「詹同學」(請容冷日使用柏儀採取之稱謂)來回應一下好嗎!?
試順便借問一下,如果聯盟採取行動的準繩是如此的不把法律規範放在眼裡,和『亂黨』有何差異!?這不就是創造社會亂象的起源嗎!?若莊小姐敗訴後,算是毀謗嗎!?

引言:
純就法律而言:
而且從您所言,之前的風險已和當事人評估討論了,
那是不是貴聯盟意味著,就算之後莊同學發生什麼困難,你們是不需要負責的,因為你們已經盡了告知的義務了?
消費了莊同學,卻不願意負責,這和貴聯盟眼中的一銀又有何不同?

柏儀:
關於我們與莊同學關係的問題: 前一篇回文我有稍微說明了我們的政策。
我願意多說一些: 大家可以放心,我們不會和立委一樣,只懂得鼓吹當事人出來衝,我們當個清幽的支持者。
九五聯盟是個有志於勞工運動的團體,勞工運動的基本力量其實完全不自於所謂的"知名度",而是來自於勞工的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
西方特別是歐洲國家,在堅強的勞工運動傳統下,使得資本主義必需一定地妥協於社會民主、支持人民福利的力量,這是我們追尋的目標之一。
所以,我們會持續地和莊同學保持能深化關係的聯繫。
下週週末我們九五聯盟會舉辦勞動權益研習營隊,若沒意外,她應該可以來參加。
我們也會陪伴他在未來職場的路,以我和他接觸的經驗和感覺,大家是不大用擔心他會找不到工作的問題。
我這兩天有和他談過,他也可以主動將心得寫成文章,和大家分享。

冷日個人觀點--------------------------------------------------------------------
純就法律而言的觀點和冷日最開始的出發點是一樣低!
而柏儀得回答也很有意思,順便也把立委諸公們消遣了一下,這個對比希望可以夠鮮明!
但!?不知貴聯盟的『研習營』舉辦的如何?莊小姐是否沒有意外的參加了呢?
若有,她的心得可否借所有關心這個案子的大眾瞭解呢?應可加強社會大眾對他的感受與工作態度有更多正面的認識!
若無,她的理由可以讓大家也知道一下嗎?是否真有重大意外呢?足以構成其對自己的承諾執行力之佐證?

引言:
純就法律而言:
我的言論沒有什麼可取之處,只是就這一事件提供不同的看法而已,
如您認為有足可供酌參,大家一起就事件的正反為理性的討論,也可彰顯言論自由的可貴。

冷日個人觀點--------------------------------------------------------------------
是低,言論自由真的是非常可貴低!這點冷日不但贊同,也積極鼓勵各式理性正反面觀點討論!
但同時,也讓冷日又想譴責那些亂扣帽子、不知所謂、言語暴力的社會亂源!
請尊重理性的社會大多數,不要以自身之觀點來抹黑社會上大多數努力耕耘者!

To 墨非:
引言:
閣下講的其實就「法理」二字,各國本就會互相參照比較,
甚而台灣的法律繼受德、日,參考英美,許多本國實務與學界所用法理甚至本就由外國學理、實務而來,
這該為法律系學生基礎常識,不遑多言。

冷日個人觀點--------------------------------------------------------------------
所以,墨非您也是法律系學生ㄌㄡ!?
恩,增長見識了,謝謝各位!

To 甲A:
引言:
這個空間就是個公開發言、參與討論的地方,什麼叫做進入法律程序,所以不要再發言?
批評任一方就是"不厚道"?意思是否就是叫所有人對社會上發生的所有事閉嘴囉?

冷日個人觀點--------------------------------------------------------------------
請恕冷日引用Book原本的說法:
「基本上此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了,就靜待司法的判決吧;我們都不是當事人,單就某些陳述並不見得就是事情的全盤,而且單就某方批評好像也有點顯得不大厚道^^」
似乎沒有提到『不要再發言』耶!?而冷日竊以為在不知道事實真相的時候,『任意』批評任一方,真的稍顯不夠厚道。
不知道您何來如此大火氣!?可否用理性一些的態度發言、討論呢?

PS:
忙了一陣子,一個多禮拜沒空上來討論,似乎聯盟已經開始漸漸淡忘這事情了?
也不知道後續聯盟到底還幫了莊小姐哪些忙?到底現在是不是進入法律程序了?
聯盟似乎還欠冷日不少的說明與解釋呢?發聲完就拍拍屁股走人?攪亂一池春水後就吃乾抹淨?
這樣的行為態度和那些立委諸公的差異還真讓冷日看不出來!

Posted by 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 at December 20,200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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