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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4 4:31:00
回應"純就法律而言"及"book":

1.我清楚法律上的雇主是雍興公司,但我們要爭議的問題是,一銀為何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只法律理由)的前提下,要求雍興公司將莊同學解雇? 或許在當前的自由主義契約自由法令下,要追究一銀公司的責任相對困難;但把問題的前因後果講清楚: 莊同學被解雇的原因來自於一銀,而且我們認為她們這麼做不合理,才是真正重要的。以勞工運動而言,如果要改善雍興派遣到一銀這群派遣勞工的處境,勢必要讓實質管理者一銀公司認識到,他的管理權力(包含命令雍興任意解雇員工的權力)是受到輿論和勞工團體所監督,而必須節制的。所以我們的行動是指向一銀,我也有清楚交代到莊同學的法律雇主是雍興,並沒有誤導的意思。我想,大家應該可以同意,法律雇主是雍興,但能夠訴求、施壓、以及該受監督的對象不只是雍興公司這樣的看法。(另外,有關職場的判例是本篇文章作者所引,最近他也忙,或許可以等他有空再來回答)

2.關於我們與莊同學關係的問題: 前一篇回文我有稍微說明了我們的政策。我願意多說一些: 大家可以放心,我們不會和立委一樣,只懂得鼓吹當事人出來衝,我們當個清幽的支持者。九五聯盟是個有志於勞工運動的團體,勞工運動的基本力量其實完全不自於所謂的"知名度",而是來自於勞工的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西方特別是歐洲國家,在堅強的勞工運動傳統下,使得資本主義必需一定地妥協於社會民主、支持人民福利的力量,這是我們追尋的目標之一。所以,我們會持續地和莊同學保持能深化關係的聯繫。下週週末我們九五聯盟會舉辦勞動權益研習營隊,若沒意外,她應該可以來參加。我們也會陪伴他在未來職場的路,以我和他接觸的經驗和感覺,大家是不大用擔心他會找不到工作的問題。我這兩天有和他談過,他也可以主動將心得寫成文章,和大家分享。

ps:其實文章波上來應該都會看得到,可以放心,不一定要互轉。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10,2007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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