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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4 4:16:56
我想必需澄清,勞動法主要的功能就是「規範雇主」,因為勞動市場上,勞工與雇主不論在經濟條件或社會條件上、地位上,都遠劣於雇主,是以過去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在當今全世界的勞動市場中,都已經普遍被否定(這不僅是國際趨勢,而是已經成為國際化的普世價值)。當然,在台灣,勞動法規定的是一回事,實際上職場運作的又是另一回事,我想這是許多人都可以深深體會得到的(即便你是管理階層,通常也對更上級的長官要唯唯諾諾,不是嗎?)但是,我們從實際狀態回到”應然”檢視,可以知道,在勞動關係的領域裡,法令規範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需具「必要性、合理性」,即便是依據工作規則內容懲戒勞工,也不必然在法令上是被允許的。工作規則與傳統的「家規」或「家法」不同的是,工作規則並非雇主說了算,以雍興公司為例,即便公司的工作規則裡頭明訂:穿著牛仔褲者一律解僱,也不代表這樣的工作規則具「絕對效力」,因為工作規則的內容,還需被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甚至是法院,審視其是否合理,倘若工作規則的制訂內容,明顯逾越法律的規範,工作規則也是無效的!

我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好了,倘若雍興公司在工作規則裡規定,旗下員工看到一銀主管,都必需第一時間辨識且下跪磕頭,違者解僱!試想如果工作規則由雇主單方訂定,會發生多麼多荒謬不合理的事情,且無異在企業裡頭,形成一個國家法規管不著的「專制王國」,這是現代社會裡所應該被肯認的嗎?

雍興公司的解僱事件,算是雇主依據工作規則懲戒勞工的一個案例,當然必需受勞基法的規範,不是雇主愛在工作規則裡訂什麼就訂什麼、也不是雇主愛fire勞工就fire勞工的,這個不單在台灣如此,在日本、在德國等地,對於雇主懲罰或解僱勞工的限制,比台灣更是嚴格的!

況且,即便莊姓同學穿著牛仔褲被雍興公司警告過,也尚未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必需到非解僱不可的地步,那個不是所謂勞工「自重」或者「職場倫理」的問題,還這是涉及到雇主是否對勞工做了逾越法律所容許的事,所以是牽涉到「雇主有沒有違法」的法律問題,不是光「遵守職場倫理」可以概括的,況且,公司也除了莊姓同學穿著牛仔褲違反規定外,也未能提出更具體的莊姓同學工作表現不佳的其他具體事證,也沒有其他危害職場秩序維持或妨害職務進行的事證,僅是反覆表示穿牛仔褲以致違反規定….等等。在理由上實在很難令人信服。

Posted by 詹力穎 at December 8,2007 19:37

未能第一時間辨識主管,那又怎樣呢?到底如何影響莊同學執行業務了?第一時間辨識主管或第一時間幫主管開門,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規範嗎?這看起來根本是第一銀行主管們特權霸道的封建思想展現,都什麼年代了,難道這種愛部屬逢迎屈膝的封建作為不該被社會譴責嗎?是不是他們進門時,部屬最好還要部屬高聲說「XX主管萬歲萬萬歲」?

Posted by 詹力穎 at December 8,200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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