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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4 4:15:49
針對"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文中的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
===========================================
回應樓上那位95的柏儀大大:

如果沒看錯有"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有提到
.............."至於牛仔褲 一銀只告訴莊同學一次 根本沒有履勸不聽的問題".......(一銀告知這算一次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4:55

以及本文中所提到的:...........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上班時間不得穿著牛仔褲.........(契約明定,應該也算一次吧)
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開版文)

再加上,同樣在"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在回應雍興的冷日中不是有提到
..........妳們打電話要求他離職後,第一銀行五分鐘之後馬上問同學離職單填好了沒........(連貫上你回應中)所提.......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樣該是派遣公司的警告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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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算起來怎麼至少有三次?
還是版大你的意思是,契約明定的一次不能算,一銀告知的那次也不能算,只有雍興的告知才能算得上是一次?

這也太奇怪了吧?

再來就是同樣的回應文.................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那些所謂的"其他",與那位工讀生的工作性質是一樣的嗎?,他們也都簽一樣的工作契約嗎?)

至少就我們公司而言,送貨的司機,跟業務的穿著就一定不可能一樣,公司對他們穿著的要求也一定是差個十萬八千里。畢竟送貨的司機只要把該送的貨送好,衣服別太誇張(打赤博,穿脫鞋、滿口髒話)就沒人管他。但是對於業務....雖然沒有強迫每個人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
但是...他們出去是代表公司,也是公司擺出去的門面耶....該穿什麼心裡至少也要有個底吧(至少他們就不會穿牛仔褲去跟客戶簽約)...

且據我所知,像我自已所待公司,程式資訊人員,跟我們這種一般行政人員還有一般作業人員要簽的工作契約就一定不一樣,有人只是單純的規定上下班時間不能接手機、請假要事先告知等....
有的除了上面事項之外,還另要針對接觸機密性、重要性的文件的程度,簽定保密條款.....

所以每個人,公司對他的要求跟標準應該是針對他所處的部門、工作環境、工作契約而有所不同吧!

Posted by miki at December 7,2007 22:31

感謝miki認真的討論,
簡單回覆如下:
1.根據當事人以及其他工讀生提供的訊息,雍興公司派遣到一銀工作的工讀生,的確日常生活多有穿著牛仔褲的現象。這原因在於,這些工讀生並沒有如同一般工作人員有制服可以穿著,其工作為收發公文,一些基本的助理工作,在銀行內實際管理上長期也被接受。所以,這次公司以穿著牛仔褲為由解僱了此位工讀生,他感到非常地驚訝,平常她考績也正常,怎麼一個長期被接受的事,會成為解雇理由? 日後才從一銀的人資部門得知,是因為沒有認出其他樓層的副總幫其刷卡開門,所以才被開除。

2.我文中的警告概念,指的是上級有監督權力的主管,對於下級員工行為直接的督導與命令。所以工作規則上的諸多規範並不包含在內(這原因是,形式上的規範與實質上的規範自然會有落差與增補,實際的工作場域總是以上級主管的命令為主要的服從來源。在工作場所上級並未多指出工作規則要求履行時,我想這是可理解的)。對於莊同學而言,他的確只收過一次指責他穿牛仔褲的訊息,隨即數日後就被要求解僱,所以他感到不平。

3.究竟他們的工作是否應該能夠穿牛仔褲,我同意你的說法,要以工作的具體內容而定。我想一個可以被接受的原則是,如果這樣的"自由展現",並沒有影響到其工作的主要內容(例如收發公文),而且其也沒有制服可統一穿著,那麼我們是很難非難牛仔褲是一個不適當的行為,甚至儘管其列入了工作規則中,還是一個可以被爭議的問題。就如同所有的規定也必須審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則可能是違憲的一般,工作規則雖然是私法人間契約內容的一部份,但也必須被審查其是否合理、合乎公序良俗,才不會使勞工在工作時,徹徹底底地成為了被出賣的勞力商品。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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