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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4 4:14:37
to就法律而言:
各種的風險我們都曾與當事人討論評估。如果追求的只是錢和取回工作,的確沒有必要大陣仗的行動。至於為何針對一銀,如另一篇的留言中所述,因為一銀才是實質的雇主,也是要求解雇他的當事人。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各種的風險我們都曾與當事人討論評估。如果追求的只是錢和取回工作,的確沒有必要大陣仗的行動。至於為何針對一銀,如另一篇的留言中所述,因為一銀才是實質的雇主,也是要求解雇他的當事人。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