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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3 16:55:34
To 林先生:

針對您的發言,感謝您願意持續出面討論這個問題,冷日以自己的見解與所知,盡量回答您的疑惑。

引言:
你說九五聯盟之前的回應模糊焦點?
我不能理解模糊了什麼焦點。
或許是你對我們行動是種不適當、不理性的質疑吧?

冷日的焦點與訴求應該在前面多次說明,冷日不介意再說一次:
貴聯盟並沒有善盡蒐集證據與溝通談判的責任,採取激進暴力的行為浪費社會資源,傷害雍興實業與第一銀行,請貴聯盟正視貴聯盟的手段!
這樣不知道您是否瞭解冷日的焦點了?冷日對你們的行動真的就是認為是種不適當、不理性!
莊小姐的對錯、雍興是否惡意資遣、一銀是否不肯付遣散費與預告工資,這都是你們關起門的臆測!
雍興從何時開始有發言權?一銀從何時開始可以證明自己的想法與觀點?好像都不是在你們記者會之前喔?
誠如前面多篇討論一再的證明,貴聯盟採取一種暴力(暴力不是只有流血叫暴力,媒體暴力、群眾暴力、言語暴力都是暴力)的手段威嚇、逼迫、傷害雍興與一銀!
就冷日自認為,冷日目前為止所採取的溝通手段都比你們的手段好一些!

引言:
容我再次說明
今天我們行動的原因,就在於一銀以及貴公司,違法解僱了這位派遣工讀生。
你似乎一再地批評聯盟採取的手段不正確,
但我得說,你應該了解,什麼手段是正確的,是一個"相對"的事情,因為每個人的價值不同。

恩,貴聯盟的訴求大家都知道了,畢竟你們已經透過媒體強力的表達了,但是為甚麼你們要不斷的『重複申明』呢?
平心而論,就是因為你們的訴求雖然清晰,但是所求論證過於薄弱,大家隨隨便便都可以說出一堆理由來反駁貴聯盟的觀點。
這部份冷日已經非常努力不想去批評,因為既然要走司法程序,那就讓司法程序去求證與對質吧,冷日不應也不能去影響司法!
您終於正視到冷日一再批評聯盟的手段了,謝謝!
什麼手段是正確的確是另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每個人的價值觀真的可以不同,所以,革命可以是錯誤的,叛變可以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連求證、舉證、告知社會大眾真相這些對貴聯盟都有困難,那請恕冷日真的完全無法認同貴聯盟的手段!
難道理性這個東西真的在這個島上消失了!?唯有製造衝突、開啟暴力、創造對立才是唯一的『手段』!?請大家來教教冷日。

引言:
如果今天莊同學要的只是錢,接受私下道歉了事
那麼這樣的手段是否符合效益,或許可以討論;
但如果莊同學要的是爭一口氣,是要告訴大家: 公司不可以任意解雇員工,
那麼,我到現在還是認為,這是對的手段。這也是他到現在都還認同的。

符合效益嗎?貴聯盟與莊小姐要的效益是:『告訴大家: 公司不可以任意解雇員工,』!?
恩,冷日不能否認,這樣的訴求與效益真的不容易符合,貴聯盟的手段真的是方法之一!
但是社會不需要對錯?凡派遣公司都該死?舉凡解僱員工的公司都是任意?
如果貴聯盟對於自己在象牙塔內下的決策還是這麼的堅信,冷日真的不知道『溝通、談判、協商、蒐證、陪審』這些詞彙對貴聯盟的存在價值?
冷日在這裡對於莊小姐的勇氣與精神再一次致敬,冷日當初對他的誤會冷日全部收回,但請貴聯盟深思情緒化的供詞所導致的後果!

引言:
有一些人會擔心,這樣的手段是否會傷害到這位同學(如可能未來會難找工作、公開自己被開除事件不光采的事),甚至會質疑聯盟"利用"了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
我的回應是,同學是否受傷,或者做了錯的行動,要由他自己來判斷。
我們在行動前負責地與他見了四次面,詳細地沙盤推演該怎麼做,也說明可能的風險,他的直意行動,應該是被肯定的。
我們也盡力地聯絡了諸位工運前輩與法律人才助陣,爭取他的詮釋權。
再者,要預防九五聯盟"利用"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最關鍵的就是"我們的理想"與"他的理想"有沒有相容性,如果相容,當然沒有誰利用誰的問題。
很讓我們開心的是,今天這位年僅19歲的年輕人,他要的不只是錢,用我們的語言來看,是"尊嚴",是當一個員工"不被隨意開除的安全感"。
基於這個,我們相挺到底,也同意公開問題的直接行動。
進一步說,這個問題,將會以我們聯盟能否在未來,繼續和他形成生命中的夥伴為判準。我們都會負責地努力。他不是案主,他是我們的夥伴。

恩,您的回答頗為中肯,自己的行為必須自己負責,背後的代價也是自己要肩負的。
而聯盟認為『負責地與莊小姐見了四次面』!?那為何冷日到記者會前不曾看過聯盟出現在法律雇主的面前!?
這讓冷日對您負責的對象有點疑惑?只有投訴者才你們負責的對象?所以社會大眾不是貴聯盟負責的對象?
他的執意行動應該被肯定嗎?這冷日真的就不太認同了,衝動這兩個字似乎負面意義大於正面意義,況且莊小姐(貴聯盟附和?)的玉石俱焚思維,冷日認為有討論的空間。
然後您說:『我們也盡力地聯絡了諸位工運前輩與法律人才助陣,爭取他的詮釋權。』這也是冷日不斷關心的重點之一,爭取「她」的詮釋權,那雍興與一銀在你們開記者會前有解釋權嗎?
恩,在你們開心、莊小姐氣憤之餘,請恕冷日潑個冷水:尊嚴是『自己』爭取來的,不是需要別人來證明的!人必先自重而後人重之!
聯盟未來將繼續和莊小姐形成生命中的夥伴,你們『都』會努力的負責,這兩句話冷日收到了,冷日願意給你們空間和時間證明,希望法律訴訟這個第一階段的證明不會馬上擊垮這個承諾!

引言:
我說了這些,
那麼,也請貴公司回應我的問題,同樣地,請別模糊焦點:
1.請問,雍興公司依據勞基法上的哪一個原因,解僱了這位員工?
2.如果你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或者指不出原因是否合法,那麼為何可以接受第一銀行的命令,連絡員工請其辭職?
(以上兩個問題我在協同當事人公開問題前,皆已向貴公司詢問,但我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3.如果妳們認為這位員工是自願離職,又為何要對媒體不斷宣稱其不適任,找諸多原因理由(如穿牛仔褲、態度不佳)為解雇原因?
(簡單地說,他如果是自願離職,你拼命說他那麼多不對幹嘛?)
4.如果明知這實際上是依法解雇,貴公司又為何不願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5.為何在當事人明確表達不願意私下協商,且透過九五聯盟向貴公司表達已感到恐懼後,還要執意到其就讀的學校聯絡其師長,並且聯絡其家長?
如果您的發言不能代表您的公司,
請您轉達貴公司,請貴公司公開回答這些問題,以正視聽。
這才是這個事件的關鍵爭點。

首先,冷日的發言真的無法代表雍興實業,冷日僅能就自己所知做回應,同時冷日在此也向您承諾,一定會將您的疑問一字不改的交付高層!
1.冷日過去就已經說明過個人對勞基法不懂,所以冷日只能請懂法的人來解釋,冷日選擇尊重專業(這一點冷日也要順便說,在法律上貴聯盟真的比冷日專業,冷日尊重)去說明與判定!
但是請恕冷日再問一句,目前貴聯盟取得的證詞真的是理性的雙方證詞?好像法律上必須有『理性的雙方證詞』才可以定罪喔!?
2.您的這個問題如果是在記者會之前的會議桌上問冷日(如果冷日有資格坐上去 P-.-|| )的話,冷日真的會被您打敗!因為冷日真的不知道原因,也無法指出哪裡合法。
所以冷日前面才會先承諾,冷日會將您的疑問一字不改的交付高層,畢竟有些問題冷日真的是無法回答的,冷日不懂,所以不應評論,也不敢妄為!
只是您提到:『公開問題前,皆已向貴公司詢問,但我得不到清楚的答案』這部份到讓冷日有點小訝異!向本公司諮詢?何時的事?受徵詢者是誰?
莊小姐11/30(五)離職,貴聯盟在12/03(一)就已經找到本公司可以決策此事件的高層問到問題的癥結?真的假的?是您隨便說說還是冷日的資訊有誤?請務必跟冷日說明好嗎!?
3.雍興沒有告訴媒體他是自願離職?只是在媒體到場之前,貴聯盟的新聞稿已經發佈了吧?創造記者既定的先入為主想法不是貴聯盟的目的嗎!?
中國時報在記者會當日的早報就已經見報就是最好的證明(順便跟各位說明一下,早報的完稿時間應該在當天凌晨0300左右)!
在這樣的『不對等記者會中』冷日自認只要可以提昇一點點可信度的說法(理由?)都會被公司採用,畢竟哪家正派經營公司希望被誤會?
可是冷日請教一下,不適任的員工(就算只有資方認定)經勞資雙方電話溝通後,勞方決定簽署自願離職書,這違法?這不當?這該被譴責?這該動用社會資源來報復?
4.冷日知道依法解僱的事件在雍興頗多,所以雍興『常常』在發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這部份請貴聯盟再發揮一下下蒐證的能力,應該也很容易拿到數據不是?
而莊小姐個案,或許雍興在執行的過程還有改善的空間,但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就是「自願離職」,這又何來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5.恩,當事人『明確表達不願私下協商』、『且透過九五聯盟向貴公司表達已感到恐懼』,所以雍興就應該放任這樣的事件傷害雍興?
貴聯盟認為商譽是不需要建立的?(那請問這世界上還需要正派經營的公司嗎?有你們聯盟就夠了嘛!?)
貴聯盟認為針對意外不需要處理?(那請問這世界上還需要勞保、工會?有你們聯盟就夠了嘛!?)
貴聯盟認為針對員工的不滿應該放給他去?(這樣貴聯盟才有表演的舞台?莊小姐才有發聲的機會?)
貴聯盟認為針對一個19歲的工讀生所說得所有話應該完全信任?(前面你們也提過,開過四次會議,為的是啥?要莊小姐確認自己的想法吧?雍興就沒資格?)

最後,冷日總解一下:
一、
你們認為事情的關鍵點到底在於:1.莊小姐為何被辭退?2.莊小姐是被非法解僱?3.莊小姐堅持要告訴大家他的苦?4.莊小姐受了很大迫害所以要宣洩?
這個問題可以複選,但看在冷日眼裡,只有『選項三』可以小小支持聯盟採取如此卑劣手段!
其他的應該都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吧?如果貴聯盟想不到更好的解決方式,那請就別再騙其他小朋友了,因為貴聯盟除了炒新聞以外的能力實在是不怎麼樣!
二、
貴聯盟到現在還是堅持認為採取暴力的激進手段對付雍興與一銀是正確的,不但不怕社會成本的消耗,亦覺得額外獲得了一個強而有力的夥伴:莊小姐。
三、
你們一直認為雍興騷擾莊小姐,認為莊小姐已經受害,所以對任何其他善意都當騷擾!那也請所有在這土地上的同胞們評評理,聯盟的手段有比較好?先用媒體打擊再來和解?
四、
然後請大家再來參考一下,莊小姐在職一年多(沒記錯應是一年五個月),這也是大家爭執的焦點之一,一年多的工作資歷後被突然『惡意解僱』?是因為突發事件?還是因為溝通無效?是一時氣憤?還是忍無可忍?請各位自己思量?
五、
貴聯盟新聞稿提出:『莊同學上個月卻僅因「見到其他部門副總未能認出」、「第一時間未幫副總開門」導致部門主管不滿,一銀主管竟直接要求派遣公司解雇她』
請社會大眾仔細回想一下,好像只有聯盟這樣說喔?一銀或是雍興曾經說過這兩個理由?牛仔褲或是敬業態度不佳這兩個說法真的像聯盟說得矛盾?冷日不這麼認為,但還是交給法官和社會去評斷吧!
六、
冷日前面曾說過:『貴單位看到莊小姐的眼淚,並且疼惜一個年輕的工讀生,又是否看到兩個努力工作,並且想把此事件以三贏手挽解決的受害員工?』
這部份聯盟更是不曾關心過,反正你們(聯盟+莊小姐)要公開的彰顯此事,那就不需要任何遮掩嘛!?直接寫明:我們就是要鬧大這事情,社會成本、績優勞工、良善資方都不是我們關心的!
七、
最後再針對莊小姐致上敬意,您的決定真的很勇敢,請努力支持下去,唯有您繼續鼓動聯盟,才能繼續將您的訴求不斷的對外擴散,加油!

附註(現在年輕人的語文能力真的待加強):
玉石俱焚,解釋如下:
美玉和石頭一同被燒毀。語出《書經.胤征》。後用「玉石俱焚」比喻不論賢愚、善惡、好壞同時受害,盡皆毀滅。
《書經.胤征》原文:
今予以爾有眾,奉將天罰。爾眾士同力王室,尚弼予,欽承天子威命。火炎崑岡,玉石俱焚;天吏逸德,烈于猛火。

所以,莊小姐不論你有多清高,聯盟有多遠大的抱負,雍興有多努力在經營,一銀有多八股,這種玉石俱焚的舉動,沒有好壞之分,大家一起來受害!

Posted by 冷日 at December 8,200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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