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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8/12/3 15:48:19
補足真相:

莊小姐負責在第一銀行的第20樓工作,屬於金融事業群中的特殊交易部分,
公司為了不讓閒雜人等進入,命令其負責管制門禁,僅對認得的、特殊的顧客開門。
今天過來的副總,並非金融事業群的副總,而是來自其他部門閒來無事的"巡視",
為了把關,沒認出來沒幫其開門,就會被開除,這正當嗎?

再者,
我們外人無從得知這位工讀生工作態度究竟是否良好,
但問題的關鍵是,
"態度不好",在沒有任何警告的狀況下,可以作為合法合理的解雇要件嗎? (以下法條一併回應對於為什麼以沒幫副總開門、曾穿著牛仔褲為由解雇員工,必然是違法解雇的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以,
態度不好,除非明顯不能勝任工作,不然根本並非解雇要件。

我要問的是,公司究竟依據哪一條、什麼解雇理由解僱這員工的?
不然,非法解雇、又不給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違法為什麼還能那麼囂張?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6,2007 13:41

冷日,或者雍興實業的蘇先生:

辛苦了!負責為這麼惡質的公司妝點門面、塗脂抹粉,除了協助鎮壓恐嚇被解雇的員工、與你們根本不知道從何而來的勞工團體周旋,還得半夜三更在苦勞網和九五聯盟的網站貼上長篇大論來抹黑污衊只是為自己和同事們爭一口氣的莊小姐和協助的九五聯盟,你真是辛苦了!

我想,內心身處,你一定跟每天氣得牙癢癢的年輕工讀生們一樣,每天戰戰兢兢的工作,深怕一點不好的表現影響到考績、甚至讓自己飯碗不保吧?你這樣的處境,其實與無數的勞工是一樣的,因為你們處於一個根本不對等的、只能被迫接受的勞僱關係之中,縱使對公司管理有無數不滿,也只能無奈接受、逆來順受,因為你有家要養、有小孩從小到大源源不絕而且越來越貴的教育費在等著你、或許還有房貸與車貸在還。你很清楚,任何在工作上小小的變動,對你、對你的家庭,都會是個難以想像的打擊。

我不相信你沒有良知、看不出來一銀和雍興對莊小姐等兩位工讀生的管理方式有多麼不合理,我更不相信你不知道一銀因為她們沒認出副總以及穿牛仔褲就要求你們公司把她們撤換有多不合理。但是既然被公司交付了滅火與影響輿論這個艱鉅的任務,看到九五聯盟對一銀和雍興各種違法作法的揭露與批判,在自己家庭與工作的強大壓力之下,縱使千夫所指,你也非得站上火線,指鹿為馬的為公司辯護。

做為勞工,我對你的處境非常的同情,也感同身受。

但在雍興下令滅火的工作之餘,作為一個人、作為一個勞工,如果要確保你自己的工作權與勞動條件,我們有太多血淚斑斑的歷史證明,最好的方法,絕對不是加強表現對公司的忠誠,而是和其他同事多討論彼此的意見與問題,團結起來。無數的教訓證明,以為自己出賣同事、出賣勞工,就可以換得安穩的工作權的勞工,往往成為下一波被開刀、被整肅、被開除的對象。

包括你在內,雍興的幾位主管,用的是什麼樣的方法你應該很清楚。打電話到當事人家中不斷騷擾、到當事人家樓下圍堵、威脅「不出面處理就到學校找老師」,甚至跑到學校騷擾老師,企圖以全面性的壓力讓當事人恐懼、屈服,這已經不僅僅是近乎流氓的手段,而且已有違法之嫌了。誰無姊妹、誰無兒女,如果蘇先生你自己的姊妹或女兒被這樣對待、被這樣糟蹋,你不會氣憤嗎?你會說出「你低調一點,要『適應』社會,不要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被打壓抹黑都無所謂」這樣的話嗎?幫公司打壓勞工打壓成這樣,到時候如果被告,你恐怕也跑不了刑責,這值得嗎?

Posted by KarlMarx at December 6,200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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