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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茫網海中的冷日
發生過的事,不可能遺忘,只是想不起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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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討論內容 |
冷日 (冷日) |
發表時間:2005/2/13 10:57 |
- Webmaster
- 註冊日: 2008/2/19
- 來自:
- 發表數: 1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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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
- 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 , 請大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 ,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 如果你買盜版 cd 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 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第 92 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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