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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速報 : [探討]一個使用低級手段為達高遠目標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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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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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網友「miki 」與聯盟成員「柏儀」的討論
針對"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文中的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
===========================================
回應樓上那位95的柏儀大大:

如果沒看錯有"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有提到
.............."至於牛仔褲 一銀只告訴莊同學一次 根本沒有履勸不聽的問題".......(一銀告知這算一次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4:55

以及本文中所提到的:...........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上班時間不得穿著牛仔褲.........(契約明定,應該也算一次吧)
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開版文)

再加上,同樣在"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在回應雍興的冷日中不是有提到
..........妳們打電話要求他離職後,第一銀行五分鐘之後馬上問同學離職單填好了沒........(連貫上你回應中)所提.......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樣該是派遣公司的警告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7:38

================================================
那我算起來怎麼至少有三次?
還是版大你的意思是,契約明定的一次不能算,一銀告知的那次也不能算,只有雍興的告知才能算得上是一次?

這也太奇怪了吧?

再來就是同樣的回應文.................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那些所謂的"其他",與那位工讀生的工作性質是一樣的嗎?,他們也都簽一樣的工作契約嗎?)

至少就我們公司而言,送貨的司機,跟業務的穿著就一定不可能一樣,公司對他們穿著的要求也一定是差個十萬八千里。畢竟送貨的司機只要把該送的貨送好,衣服別太誇張(打赤博,穿脫鞋、滿口髒話)就沒人管他。但是對於業務....雖然沒有強迫每個人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
但是...他們出去是代表公司,也是公司擺出去的門面耶....該穿什麼心裡至少也要有個底吧(至少他們就不會穿牛仔褲去跟客戶簽約)...

且據我所知,像我自已所待公司,程式資訊人員,跟我們這種一般行政人員還有一般作業人員要簽的工作契約就一定不一樣,有人只是單純的規定上下班時間不能接手機、請假要事先告知等....
有的除了上面事項之外,還另要針對接觸機密性、重要性的文件的程度,簽定保密條款.....

所以每個人,公司對他的要求跟標準應該是針對他所處的部門、工作環境、工作契約而有所不同吧!

Posted by miki at December 7,2007 22:31

感謝miki認真的討論,
簡單回覆如下:
1.根據當事人以及其他工讀生提供的訊息,雍興公司派遣到一銀工作的工讀生,的確日常生活多有穿著牛仔褲的現象。這原因在於,這些工讀生並沒有如同一般工作人員有制服可以穿著,其工作為收發公文,一些基本的助理工作,在銀行內實際管理上長期也被接受。所以,這次公司以穿著牛仔褲為由解僱了此位工讀生,他感到非常地驚訝,平常她考績也正常,怎麼一個長期被接受的事,會成為解雇理由? 日後才從一銀的人資部門得知,是因為沒有認出其他樓層的副總幫其刷卡開門,所以才被開除。

2.我文中的警告概念,指的是上級有監督權力的主管,對於下級員工行為直接的督導與命令。所以工作規則上的諸多規範並不包含在內(這原因是,形式上的規範與實質上的規範自然會有落差與增補,實際的工作場域總是以上級主管的命令為主要的服從來源。在工作場所上級並未多指出工作規則要求履行時,我想這是可理解的)。對於莊同學而言,他的確只收過一次指責他穿牛仔褲的訊息,隨即數日後就被要求解僱,所以他感到不平。

3.究竟他們的工作是否應該能夠穿牛仔褲,我同意你的說法,要以工作的具體內容而定。我想一個可以被接受的原則是,如果這樣的"自由展現",並沒有影響到其工作的主要內容(例如收發公文),而且其也沒有制服可統一穿著,那麼我們是很難非難牛仔褲是一個不適當的行為,甚至儘管其列入了工作規則中,還是一個可以被爭議的問題。就如同所有的規定也必須審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則可能是違憲的一般,工作規則雖然是私法人間契約內容的一部份,但也必須被審查其是否合理、合乎公序良俗,才不會使勞工在工作時,徹徹底底地成為了被出賣的勞力商品。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23:35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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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盟成員「柏儀」對於『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討論的回覆
to就法律而言:

各種的風險我們都曾與當事人討論評估。如果追求的只是錢和取回工作,的確沒有必要大陣仗的行動。至於為何針對一銀,如另一篇的留言中所述,因為一銀才是實質的雇主,也是要求解雇他的當事人。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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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兩位網友「墨非、就法律而言吧」對於『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一文的回覆
如文裡所述,基本上這就是一種違法解雇-即便以脫法行為論,利用契約自由(本次:表相之自願離職?)來達到法律所不許之效果(資方規避資遣費),至於脫法行為之效力系一所遇規避之法律強行規定的法律(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反面解釋)精神解釋,此種脫法行為無效。至於本次資方所用論調:穿牛仔褲,的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法第三六條第六項後段"無正當理由屢次違反服務規則"(惟此法雖於民國二十五年公布,但並未以【命令】行之,詳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應依現行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條為據。

至於回文所謂引用外國立法例問題,事實上即使在司法上,本國相關法條與法理論有未盡完備之時,判決文亦酌用外國立法例與論理,畢竟法律實務必定以法解釋方法行之,且民事爭訟無刑事訴訟有"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而必須有所審斷。況且詹同學的言論並非正式司法實務上之審理判決?

筆者雖自法律系畢業,但於畢業前因為維持生活曾經應徵過工作,也上過班,輾轉換過一些工作,更簽署過此類在雇主壓力下之"自願離職"書,知莊同學之處境,一個學業尚未完成之學生,在未獲信任之下,的確做的就只能是這些技術層次低、工作條件門檻亦低的工作,且視個人經濟情況與心理被壓迫的狀況下,依自由意願"選擇"工作成為一種奢言。即使透過司法承續爭取自身權益,當之勞資雙方訴訟資源之不平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訴訟法上規定資方有"協力義務",用於此類實務無非空談-試問,勞方以其地位能"蒐集證據"以助事實認定的可能?輿論公審的確可能存在,但此為法官之職責必須面對承擔的壓力與風險。而筆者認為,莊同學會與九五聯盟合作,自是贊同其訴求,怎可言九五聯盟為"自己之訴求"而消費一個小小工讀生?輿論固多情緒性與片段評論,於此事只能旁觀的筆者已懶於一一審視回應,聯盟成員辛苦了。

Posted by 墨非 at December 7,2007 14:48

以本件而言,必須先弄清楚的就是:誰是本件僱傭契約的當事人?

就莊同學而言,她當初是跟誰簽訂僱傭契約的?從相關的事件報導上也可得知她當初已知她的僱主是派遣公司,且其薪水也是由派遣公司所發給的;所以,就算一銀要求撤換掉不適合、不敬業的人力,這也是基於一銀與派遣公司間的契約規定;而關於派遣公司要求莊同學自動離職是否有違勞基法,這也是派遣公司和莊同學之間的問題。但是貴聯盟似乎也模糊了本件事的焦點,反而將矛頭轉向第三人,而且藉由媒體也誤導了民眾,至於你所提到的國外有相關職災責任歸屬由公司和派遣公司負擔,但本人很好奇的是,你所說的情況是什麼?是那些案例?那些案例的基本事實是否同於本件?僱主在工作環境安全中有無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事故之發生?就最根本的,你所提的侵權行為責任認定之問題,在法律上根本就和契約法中的債務不履行不同,不論故意、過失之認定、有無衡平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等皆有不同,不知這不同的二件事如何拿來作比較?請不要誤導一般民眾。

再者,你們把莊同學推出去當成追求你們理想的祭品,有沒有考慮過對她日後找工作會不會造成困擾?當事人也許只是氣在當頭,沒有考慮那麼多,但是,如果你們真的要幫他解決問題,何不利用其他的方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還是你們覺得沒有媒體的力量對方就不會就範?現在反而造成社會評論對莊同學二極化的反應,這真的是在幫當事人?還是只是在藉題發揮博取版面?很難讓人排除上述的懷疑。

Posted by 就法律而言吧 at December 7,2007 16:15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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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給一些網友的回覆
To 再裝就不像了:
引言:
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
好個擇不善固執阿
真的是這樣嗎?
怎麼看都像是個人業務與交辦事項
建議有興趣的人不妨側面詢問一下吧
冷先生可別漏了餡

冷日個人觀點--------------------------------------------------------------------
呵呵,『擇不善固執』!?好玩!
善與不善存乎一念之間,這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共識?
至少依照柏儀前面的說法:「什麼手段是正確的,是一個"相對"的事情,因為每個人的價值不同。」,冷日相信柏儀應該可以認同『善與不善存乎一念之間』吧!?
好了,有點離題,回題吧;本文的訴求重點,在冷日看來應是「怎麼看都像是個人業務與交辦事項」,不知道有沒有感受錯誤?
所以呢,請各位有興趣的人,就去詢問一下吧!不管側面、正面、反面,冷日相信答案都是一樣低!冷日決不可能『漏餡』!
或許「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是冷日個人的擴大猜測,但因冷日說的都是事實,所以完全不怕漏餡!
只是這樣的發言正好又再度證實,現今社會上太多人不求甚解或是不願蒐證的現象,這樣的現實也是冷日不願意看到的。
也是為何對聯盟竟沒有蒐證能力、魯莽衝撞的行為如此不能原諒的地方了!

To 龜:
引言:
總而言之,我認為檯面上和檯面下玩法是不一樣的
不管怎樣
台灣的雇主大多是把勞基法當成假裝沒看到
有多少知名連鎖企業搞自己那一套你又知道嗎?
什麼叫"法"?多少人對於"法"只是存著僥倖心態
不要說什麼適應職場!違法的事情有必要讓自己忍氣吞聲嗎?
不要說什麼草莓新世代
我們是被壓榨敢申訴好嘛?這跟是不是草莓根本沒有關係
你被壓榨被欺壓還不吭聲是自己沒法律常是好嗎?

冷日個人觀點--------------------------------------------------------------------
恩,被壓榨後敢申訴,這絕對和草莓沒有關係!冷日支持這樣的說法!
但是申訴之時,理直才可以氣壯吧!?若理不直氣也壯的話,就請別怪大家不欣賞了!
請恕冷日引用全國教師會祕書長劉欽旭老師的話:
「學生真的很混的話,等到被開除了幾次,不就自然會學到『義務』了嗎?這不用我們擔心吧」
此次事件,冷日在表徵上看起來,莊小姐是「自願離職」低,不管有何理由、背後有啥原因,這都是呈現出來的現象!
或許聯盟認為根本就是惡意解僱,所以來幫莊小姐發聲,這也是聯盟存在的目的與宗旨之一,無可厚非。
但是,還是請聯盟深思,為何到現在社會上還是可以聽到許多不同的意見呢!?(可參閱「超視-命運好好玩」)
如果莊小姐真的這麼『理直氣壯』的話,應該輿論會一面倒不是嗎!?
那是大家沒有法律常識?還是大家認為的職場禮儀和聯盟認知的不一樣呢?又或者聯盟被一面之詞給蠱惑了?這都有太多的討論空間!
但!聯盟在沒有理性溝通、善盡討論義務之下就任性發難,就是聯盟的莽撞、粗魯、暴力!

To 蔡:
引言:

有人享受權益
有人創造權益

冷日個人觀點--------------------------------------------------------------------
恩,或許也該有人捍衛權益!

PS:
忙了一陣子,一個多禮拜沒空上來討論,似乎聯盟已經開始漸漸淡忘這事情了?
也不知道後續聯盟到底還幫了莊小姐哪些忙?到底現在是不是進入法律程序了?
詹同學的解說還沒見到!?莊小姐的心得也沒有出現!?這事情應該被遺忘嗎!?
聯盟也似乎還欠冷日不少的說明與解釋呢?發聲完就拍拍屁股走人?攪亂一池春水後就吃乾抹淨?
這樣的行為態度和那些立委諸公的差異還真讓冷日看不出來!

Posted by 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 at December 21,2007 00:35

冷日補述(2008-12-04):
從這裡開始,因為另一篇『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也開始有不少發言,所以開始有點混亂,有點兩邊吵的感覺,可能比較難依照時序、發言序等資訊整理,冷日盡力!
而本篇源頭的『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 』也差不多討論到這裡就結束了,後續相關討論與報導冷日繼續追蹤於後。
而目前為止(December 21,2007 00:35 前 )聯盟沒有一點點的道歉或是悔改,真的是糟糕透了!
冷日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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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給一些網友的回覆
只有個人意見的冷日

To book:
引言:
(畢竟你們都說資方的合法立場薄弱,那我相信你們應該也會贏的很輕鬆吧^^)

冷日觀點------------------------------------------------------------------------
恩,這個就是冷日一直希望可以讓其他的爭議就交給司法吧!因為聯盟一直比冷日懂法律,也一直以為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所以冷日真的想看到訴訟後的結果,畢竟當社會上已無公義可信任時,我們只能相信司法!請聯盟用司法來證明給冷日看吧!
不管結果是誰輸誰贏,冷日都會出來為勝利的正義恭賀,也同時認清敗戰一方的虛偽與邪惡!

To 熱日:
冷日觀點------------------------------------------------------------------------
唉~~~請恕您以為自戀的冷日不再轉述您的文字(反正您也不愛看),文中僅見充斥情緒性字眼與已先入為主之成見!
既然您以後不回應也不看了,那冷日就比較簡單的說明即可:
1.在冷日感覺,熱日只是另一個聯盟類型的經典:不願求證、只准州官放火、似是而非、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主觀意識強烈!
2.不過還真的又被熱日說中了,所有高層只有一句話:一切靜待司法,統統閉嘴!
3.以強暴他人為快樂,還不斷的告訴被強暴者不能多說話喔,話越多你上媒體越多喔,被強了就閉嘴,這樣比較聰明!
唉~~~台灣真的病得很嚴重!

To Exic:
引言:
無論如何,總覺得雍興底下的雇員花那麼多時間來這邊「溝通」這件事情,背後或是公司內的壓力一定也不小,就只是看壓力從何而來罷了,手段用盡,(不論網友如何詮釋)

冷日觀點------------------------------------------------------------------------
恩,壓力真的不小,但是壓力在冷日現在兩面不是人!一方面高層希望員工不要再有意見了,一方面支持聯盟的人又以為冷日是官派打手!唉~~~
這也是冷日前面就已經提過的了,冷日某天可能也會因為現在為自己理想而戰的立場被譴責,不知道聯盟有沒有一樣的同理心來關懷冷日喔!?

引言:
冷月,你說到底仍舊會是為公司辯護的,你在那個位置,就會有那個思惟,更何況你壓根兒沒想過九五搞得這一套還是用一個很爛的理由把你逼退有多難堪。
倒不如你說清楚雍興或是第一銀行到底是為了什麼理由,你的上級有哪些指示,或是第一銀行那邊的真實態度說清楚算了,別在跟網友們打高空,說一些common sense 這堆沒有定論又很個人得事情。

冷日觀點------------------------------------------------------------------------
首先,冷日!=冷月,這是兩個不同的個體,請分清楚謝謝!
再來,冷日前面已經說過,現在的冷日僅代表個人立場,上級清楚的交代要封口,完全就如聯盟與熱日的期待!
但冷日就是看不過這樣野蠻粗魯的行為,所以希望可以讓社會大眾看到比較多的資訊,或許也曾經失焦了一些,造成大家誤會,抱歉!
冷日的中心思想一直是:真理越辨越明,沒有啥所謂的高空,越崇高的理想越值得人類去追求!

引言:
基於這個太爛的理由被辭退而感同身受,請莊同學加油。
另外九五抓著第一銀行打,把他們背後那自以為是的高傲傢伙揪出來.
什麼叫做不認識主管就要被辭退,ㄇㄉ,沒聽見人跟你說早心裡不舒服啊?
還是心裡自卑的認為被人瞧不起?所以不理你?

冷日觀點------------------------------------------------------------------------
恩,這部份冷日不全反對,銀行業界八股的令冷日想對他們XXXOOO!
真的有很多高官都高傲的讓人想給他們幾巴掌,但是請恕冷日還是無法在公眾環境下用粗言穢語發聲!
因為這樣的行為對社會是不良示範,不要讓我們的未來活在『自以為是』、『自命清高』、『鬼話連篇』中好嗎!?

引言:
資遣費仍舊算清楚,該走法律的就照法律來,台灣還沒有那麼野蠻與封建,只准有權勢的動手段,沒權沒勢的喊個幾句話就好像受了很大的委屈似的。

冷日觀點------------------------------------------------------------------------
恩,該走法律的就照法律來吧!這也是冷日不斷訴求的重點之一,既然大家比冷日懂法,那就用法律去打一場『光明正大』的勝仗吧!
但是您說台灣沒有那麼野蠻與封建,就請恕冷日無法完全苟同了,冷日會在這裡不斷提醒社會大眾聯盟的手段,就是怕台灣越來越野蠻!
封建嗎!?銀行業既封建又八股,這點冷日認同,但是社會應該還是有多元化聲音的,這大家應該都不反對吧!?
所以,絕對不應該只准有權勢的動手段!但『沒權沒勢的會喊個幾句話就好像受了很大委屈』!?冷日就不懂了耶!?
冷日自以為邏輯應該是這樣吧:有權勢的動手段,所以沒權勢的委屈,然後就挺身而出對社會喊話,把自己的委屈和遭受的惡劣手段告訴大家!?

To book、就法律而言:
冷日觀點------------------------------------------------------------------------
感謝兩位真的看懂冷日的訴求焦點了!並沒有因為冷日的一些氣憤或是聯盟的模糊焦點而導致誤會!
謝謝兩位,除了可以一同檢視聯盟此次行為是否真有疏失外,亦不斷提醒冷日要回到焦點來。
畢竟真的有人關心冷日的關注焦點,這讓冷日更覺得社會還是有人用這樣的觀點看世界的,給予冷日無限的勇氣繼續追著聯盟,謝謝!

最後,算是給柏儀的回應吧,也順便昭告大家:
在冷日把柏儀的提問轉交高層以後,冷日被高層以更尖銳的詞語要求不再發聲!
高層就是大家猜測的那樣:一切交給司法,別再跟聯盟繼續消磨,不准再發言!
可是冷日就是不能忍受,已經受委屈的一方,為何就要委曲求全呢?難道社會真的沒有真理、沒有公義!?
所有網路上的諸多大德都沒有判斷的能力?只會一面倒的替聯盟與工讀生說話?完全看不到聯盟此次手段的拙劣與缺失!?
冷日本著自己的良知,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也決定要在這裡繼續以冷日所知把聯盟所隱蔽、質疑、誤導的部份告訴社會大眾!
所以以後改暱稱為:『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請各位繼續用個人觀點關注此事,不要讓無辜的受害者就這樣被社會遺忘!謝謝!

Posted by 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 at December 11,2007 01:38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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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某網友「熱日」最後的回覆
懶得看這麼多東西了。我不懂明明詹力穎先生(還是小姐?)寫的那篇就已經把法律面的違法事項寫得這麼清楚了,還要硬凹? 違法就違法了,還牽拖什麼工作態度阿、溝通誠意阿找各種理由辯駁。

先聲明,我所提論點本來就不針對個人,所以也不需要有人對號入座,以為在這個部落格寫文章的人都在和他說話,還得要先好好讀他的文章?(不看完會死嗎?) 我沒那麼自戀。反正近日有人不滿的重點大概就是那些。

簡單講,犯了錯的公司,就該面壁思過,至於對方做得有多錯、是否需要反省,也與公司無關,管好自己就好。若還再大聲張揚員工工作態度、溝通誠意這類無關的枝微末節,那我只能說,是雍興公司自己的心態未調整以及危機處理太差,以至於落得惱羞成怒、無理取鬧的下場。

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一名員工被雇主不當解雇,而聯盟以非營利組織常見的"訴諸媒體"的方式表達抗議,並藉此教育民眾關心自身權益。一場再單純不過的抗議活動罷了。如果公司或個人能體認: 透過媒體運作以"個案"突顯"普遍問題"是這類組織運作的常態(議題管理的書有教,不懂可以去看看),那麼就不會有如此深的怨念了。

要先說明的是,政府和許多非營利組織,其服務人民的方式本來就和企業不同。對於不法情事,非營利組織依法檢舉、政府依法處罰,沒有道理也沒有必要事先告知。難道消基會糾舉黑心商品前還需要先跟廠商溝通,勸其"改過向善"? 難道政府掃黃掃黑,還要先"知會業者",以示誠意? 這也未免太好笑了吧?!

而在這事件中,一銀和派遣公司的媒體危機處理能力,實在是令人搖頭。更令人驚訝的是,過了這麼多天,到現在都還是處理得很差。
舉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當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踢爆商品檢驗不及格的違法商家時,被指責的"不良廠商"是不是都要跑去怒罵消基會不給他解釋的機會? 當然不是! 被點名的廠商早就準備了危機應變方案。自知違法理虧的廠商,聰明的就會虛心道歉,力求改進,雖然輸了一時業績,但贏得了好感形象,之後仍大有可為,所以一銀和雍興都已錯失良機;反之,自認問心無愧的廠商早就準備好各式數據資料,不等記者追問,主動提供給媒體做平衡報導。危機處理得好,還能讓媒體、民眾刮目相看,業績在事件後反而蒸蒸日上。

另一種則是知法犯法,又不懂得聰明應對的。例如說話打太極拳或硬掰理由、推拖避不見面等等,記者會後找消基會嗆聲,還語帶攻擊、抱怨連連,覺得自己錯最少,而其他人通通都有錯,如此沒了形象也跑了客戶。通常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這麼笨的公司不多,我想雍興是最佳代表。

這種媒體危機管理能力是任何企業生存的"基本配備",不論是應付好事、壞事。如果公司犯了錯,在媒體前又不知"知錯悔改",被大力批露後名譽掃地也就沒什麼好說了,就當做一次教訓,不是嗎? 何必怨念如此深呢? 麥當勞、肯德基、7-11...還有一堆大大小小、講得出來講不出來的公司都被媒體揪出違法行徑過,又不是只有雍興一個,不用講得好像楚楚可憐、飽受欺凌,實際上卻是有被害妄想症的加害者。學學這些大公司的態度吧,至少學學客戶一銀吧! 他們可沒表現得這麼忿忿不平呢!

況且,雍興與一銀在記者會前就獲知消息,也知道將面臨一番媒體陣仗。既然都要上戰場,就沒有必要開幹前雙方軍隊還互相擁抱,來個和解大談心。若覺得不公不平,就準備好武器再上戰場廝殺;如果自知理虧,就準備乖乖道歉、棄械投降吧,幾個月後又是一條好漢! 輸了一時又不是輸一輩子。

別忘了,網路也是一種媒體,看聯盟部落格的,我相信應該有不少媒體同業,他們早就習於這種抗議仗陣,也看多企業欺侮員工的狗屁糟事。我想他們對於聯盟應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與了解,應不至於為一個初次聽聞的派遣公司員工的個人言行所動搖。而工讀生、家長和工運支持者,想必經過這幾日,也對雍興留下了極差的印象。如果雍興夠有危機管理概念的話,應該嚴格要求任何員工不得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公開針對此事發言,網路也不例外。

試想,當媒體朋友都快忘了雍興這家聯合客戶欺侮工讀生的派遣公司,偏偏還有人一天照三餐上來打響這公司的名號,讓人想忘了也難,還連帶把記者會後努力搞低調的客戶一銀給越搞越高調,成了部落格的人氣話題。唉,搞不好以後媒體要寫派遣公司的壞話,第一個就把雍興寫進去,這樣是好還是不好呢? 可憐的一銀公關室也應該要出面制止一下囉!

(寫得太累了,以後不回應也不看了)

Posted by 熱日 at December 9,2007 01:16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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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針對某網友「熱日」當時的回文所作回覆
To 熱日:
引言:
如果老闆說:員工你不想服從公司規定,就不要來我公司。被fire也是應該。
那我想說:老闆你不想遵守勞基法,就不要開公司阿。倒閉也是應該。

您說的非常正確,一家公司不願意遵守勞基法,就應該被懲罰,他倒閉真的應該!
但是要他倒閉,有幾種方法?污衊他?攻訐他?傷害他?抹黑他?打擊他?圍剿他?封鎖他?
很抱歉,上述的方法如果是在商場上,冷日還比較可以理解,但若由一個自認正義的聯盟做這樣的事,請恕冷日還是看不起這聯盟!
因為既然要伸張正義,就應該要用有效、正面、積極的方法(例如告死他),而不是採取消耗社會成本的低級手段!

引言:
公司若本身守法,照勞基法解雇相關法條走,員工也沒有話好說。
就算員工開記者會抗議,公司大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明一切照法律來。
既然公司本身不守法,解雇別人還不想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就是加害者,或許稱不上"主動犯案"的兇手,至少也是"共犯"。
對受害者而言,傷害已經造成,對於兇手的事後補救,受害者為什麼一定要"領情"?

恩,又來了一個似是而非的言論,所以先開砲的聯盟現在希望雍興和一銀採取低調!?息事寧人!?
不過真的很糟糕,一銀和雍興的高層真的很八股,完全被聯盟猜中了,他們真的交辦就是低調處理!
(官方說法:一切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本公司所有員工都應該繼續努力於自己的工作,不需要隨著外界起舞)
很可惜,冷日以一己之身的良知,決定要在網路上告訴大家聯盟的手段是有瑕疵的!
即使這樣的結果可能導致冷日的工作有危機,但是聯盟如果真的有『熱情』,應該可以理解冷日的行為!
恩,您說的非常好:「對受害者而言,傷害已經造成,對於兇手的事後補救,受害者為什麼一定要"領情"?」
所以請冷靜下來想一下喔,如果雍興本身是莊小姐事件的受害者呢?一銀是客戶、莊小姐是弱勢,所以雍興就像婆媳問題時的男子漢,兩邊都得罪不起。
可是雍興一直在用心處理類似事件,所有相關的小姐都是咬著牙與客戶談判,嘗試保護或調度工讀生,希望可以創要三贏的機會!
這樣的努力在這個個案之後,一切努力都被聯盟打翻,這時候誰為這些辛苦創建三贏的人一點點鼓勵!?誰該『領情』!?

引言:
就像強暴犯逞一時性慾施暴後,發現快要被揭發了,便心虛的到處找受害者及其親朋好友來解釋求和解,這有什麼意義?
受害者為何要接受? 她逃避都來不及了,為何要面對加害她的人?
然後強暴犯還"曉以大義"說: 如果妳揭發了我,到時候兩敗俱傷,人家都知道妳被強暴了喔,以後在社會上會被人指指點點,說是妳品行不良,以後沒人要娶妳...如此云云。
當受害者冒著被人閒言閒語的風險揭發惡行後,強暴犯一改之前的心虛,反而模糊焦點,強調自己的無辜,說是受害者每次都穿得很露又騷包,害他凍未條,才讓他獸性大發。
然後這樣的強暴犯被大力揭發後,心有不甘,覺得是對方"引誘犯罪",怪罪被害者及其律師讓他顏面掃地,以後都沒有女人敢靠近他,怕被他慘遭毒手。

恩,您舉的這個例子真的很不錯,冷日也經常性的在思考這樣的問題,既然您有心思考,那冷日再請教您一下,家暴事件呢?
現在這個案子比較向強暴還是家暴?您確定莊小姐一點錯都沒有!?您就是當事人,對莊小姐的工作態度非常瞭解!?對於一銀的規範非常瞭解!?對於雍興的處理方式非常熟悉!?
如果剛剛的問題您有任一個回答是否定的,那這個案子就比較像家暴了!關起門來的很多事情是您無法深入瞭解的,事後所得知的所有消息都是已經帶有情緒與不滿的「陳述」。
請記住,莊小姐不是剛到一銀上班的『新婚』,他已經在一銀呆了一年多,照理來說所有的規範、人事、習俗、環境都有大部分的認知了!所以是突發、偶遇的強暴!?
再者,冷日不曾執行過類似您所謂的『曉以大義』,因為冷日認為事件已經發生,更被聯盟用媒體炒熱,那就只能把對錯交給司法了,強暴犯就該被判刑,這部份冷日絕無異議!
然後冷日有不斷強調莊小姐的錯誤嗎!?請您再詳細閱讀冷日的觀點與說法以後再來做這樣的指控吧,不然又只是在證明您和聯盟一樣不求甚解!

引言:
說真的,我真的覺得用強暴這比喻再貼切不過了。
最需要自我檢討的是加害者,而不是被害者。
更不要說什麼"被害者"也需要負責任這種屁話。
被強暴的人有什麼好負責任的?
除非說是兩情相悅、你情我願後發生關係被指控,那還有話說。
如果強暴犯也只能提出"她穿得很辣所以我受不了"這種理由,找不到兩人相愛的證據,那麼,被如此的批評對待,只能說是自找的吧! 不是嗎? 怪誰呢?

嗯嗯,強暴的比喻真的還蠻意思!
只是冷日必須再次提醒您,兩情相悅、你情我願是一個外人可以看的出來的!?
強暴犯若只能提出您所說得理由,真的應該被抓去關,他所有的言論應該都無法獲得任何人的支持!
但是也請您用一點點的時間與心思看看別人的發言,冷日的觀點可是有引起部份共鳴的喔!
您只看您想看的文字與論點嗎?這樣的非理性觀點和強暴犯是沒有太大差別的!

引言:
ps.若要說莊小姐真的是"自願離職",就請派遣公司提供她當初"自願離職"的原因吧!
難道莊小姐要自願離職,公司會不知道原因嗎?
可惜到目前為止,一銀或派遣公司都沒有提出說法,顯然這並非"自願離職",而是遭到"解雇"。

恩,這部份冷日真的沒有辯駁,因為高層已經交代,本事件已經入司法程序,請所有同仁封嘴!
所以冷日雖然知道有不少證據可以證明到底是『自願離職』還是『違法解僱』,但是相關證據請恕冷日階級不夠高,所以拿不到! Orz
更別指望雍興或一銀會再開個記者會了,因為那些臭八股的死官僚,滿腦子的息事寧人、低調處理,實在是令冷日真的很XXX!

附註:
冷日常在說『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諒解』或是『可以諒解但是無法理解』
用理性來解釋一件事情叫做「理解」
用情緒來解釋一件事情叫做「諒解」
理解和諒解絕對不一樣,冷日現在對聯盟的心情就是:『可以諒解但是無法理解』

Posted by 冷日 at December 8,2007 15:4
冷日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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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針對聯盟人員「柏儀」當時的回文所作回覆
To 林先生:

針對您的發言,感謝您願意持續出面討論這個問題,冷日以自己的見解與所知,盡量回答您的疑惑。

引言:
你說九五聯盟之前的回應模糊焦點?
我不能理解模糊了什麼焦點。
或許是你對我們行動是種不適當、不理性的質疑吧?

冷日的焦點與訴求應該在前面多次說明,冷日不介意再說一次:
貴聯盟並沒有善盡蒐集證據與溝通談判的責任,採取激進暴力的行為浪費社會資源,傷害雍興實業與第一銀行,請貴聯盟正視貴聯盟的手段!
這樣不知道您是否瞭解冷日的焦點了?冷日對你們的行動真的就是認為是種不適當、不理性!
莊小姐的對錯、雍興是否惡意資遣、一銀是否不肯付遣散費與預告工資,這都是你們關起門的臆測!
雍興從何時開始有發言權?一銀從何時開始可以證明自己的想法與觀點?好像都不是在你們記者會之前喔?
誠如前面多篇討論一再的證明,貴聯盟採取一種暴力(暴力不是只有流血叫暴力,媒體暴力、群眾暴力、言語暴力都是暴力)的手段威嚇、逼迫、傷害雍興與一銀!
就冷日自認為,冷日目前為止所採取的溝通手段都比你們的手段好一些!

引言:
容我再次說明
今天我們行動的原因,就在於一銀以及貴公司,違法解僱了這位派遣工讀生。
你似乎一再地批評聯盟採取的手段不正確,
但我得說,你應該了解,什麼手段是正確的,是一個"相對"的事情,因為每個人的價值不同。

恩,貴聯盟的訴求大家都知道了,畢竟你們已經透過媒體強力的表達了,但是為甚麼你們要不斷的『重複申明』呢?
平心而論,就是因為你們的訴求雖然清晰,但是所求論證過於薄弱,大家隨隨便便都可以說出一堆理由來反駁貴聯盟的觀點。
這部份冷日已經非常努力不想去批評,因為既然要走司法程序,那就讓司法程序去求證與對質吧,冷日不應也不能去影響司法!
您終於正視到冷日一再批評聯盟的手段了,謝謝!
什麼手段是正確的確是另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每個人的價值觀真的可以不同,所以,革命可以是錯誤的,叛變可以是正確的!?
但是如果連求證、舉證、告知社會大眾真相這些對貴聯盟都有困難,那請恕冷日真的完全無法認同貴聯盟的手段!
難道理性這個東西真的在這個島上消失了!?唯有製造衝突、開啟暴力、創造對立才是唯一的『手段』!?請大家來教教冷日。

引言:
如果今天莊同學要的只是錢,接受私下道歉了事
那麼這樣的手段是否符合效益,或許可以討論;
但如果莊同學要的是爭一口氣,是要告訴大家: 公司不可以任意解雇員工,
那麼,我到現在還是認為,這是對的手段。這也是他到現在都還認同的。

符合效益嗎?貴聯盟與莊小姐要的效益是:『告訴大家: 公司不可以任意解雇員工,』!?
恩,冷日不能否認,這樣的訴求與效益真的不容易符合,貴聯盟的手段真的是方法之一!
但是社會不需要對錯?凡派遣公司都該死?舉凡解僱員工的公司都是任意?
如果貴聯盟對於自己在象牙塔內下的決策還是這麼的堅信,冷日真的不知道『溝通、談判、協商、蒐證、陪審』這些詞彙對貴聯盟的存在價值?
冷日在這裡對於莊小姐的勇氣與精神再一次致敬,冷日當初對他的誤會冷日全部收回,但請貴聯盟深思情緒化的供詞所導致的後果!

引言:
有一些人會擔心,這樣的手段是否會傷害到這位同學(如可能未來會難找工作、公開自己被開除事件不光采的事),甚至會質疑聯盟"利用"了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
我的回應是,同學是否受傷,或者做了錯的行動,要由他自己來判斷。
我們在行動前負責地與他見了四次面,詳細地沙盤推演該怎麼做,也說明可能的風險,他的直意行動,應該是被肯定的。
我們也盡力地聯絡了諸位工運前輩與法律人才助陣,爭取他的詮釋權。
再者,要預防九五聯盟"利用"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最關鍵的就是"我們的理想"與"他的理想"有沒有相容性,如果相容,當然沒有誰利用誰的問題。
很讓我們開心的是,今天這位年僅19歲的年輕人,他要的不只是錢,用我們的語言來看,是"尊嚴",是當一個員工"不被隨意開除的安全感"。
基於這個,我們相挺到底,也同意公開問題的直接行動。
進一步說,這個問題,將會以我們聯盟能否在未來,繼續和他形成生命中的夥伴為判準。我們都會負責地努力。他不是案主,他是我們的夥伴。

恩,您的回答頗為中肯,自己的行為必須自己負責,背後的代價也是自己要肩負的。
而聯盟認為『負責地與莊小姐見了四次面』!?那為何冷日到記者會前不曾看過聯盟出現在法律雇主的面前!?
這讓冷日對您負責的對象有點疑惑?只有投訴者才你們負責的對象?所以社會大眾不是貴聯盟負責的對象?
他的執意行動應該被肯定嗎?這冷日真的就不太認同了,衝動這兩個字似乎負面意義大於正面意義,況且莊小姐(貴聯盟附和?)的玉石俱焚思維,冷日認為有討論的空間。
然後您說:『我們也盡力地聯絡了諸位工運前輩與法律人才助陣,爭取他的詮釋權。』這也是冷日不斷關心的重點之一,爭取「她」的詮釋權,那雍興與一銀在你們開記者會前有解釋權嗎?
恩,在你們開心、莊小姐氣憤之餘,請恕冷日潑個冷水:尊嚴是『自己』爭取來的,不是需要別人來證明的!人必先自重而後人重之!
聯盟未來將繼續和莊小姐形成生命中的夥伴,你們『都』會努力的負責,這兩句話冷日收到了,冷日願意給你們空間和時間證明,希望法律訴訟這個第一階段的證明不會馬上擊垮這個承諾!

引言:
我說了這些,
那麼,也請貴公司回應我的問題,同樣地,請別模糊焦點:
1.請問,雍興公司依據勞基法上的哪一個原因,解僱了這位員工?
2.如果你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或者指不出原因是否合法,那麼為何可以接受第一銀行的命令,連絡員工請其辭職?
(以上兩個問題我在協同當事人公開問題前,皆已向貴公司詢問,但我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3.如果妳們認為這位員工是自願離職,又為何要對媒體不斷宣稱其不適任,找諸多原因理由(如穿牛仔褲、態度不佳)為解雇原因?
(簡單地說,他如果是自願離職,你拼命說他那麼多不對幹嘛?)
4.如果明知這實際上是依法解雇,貴公司又為何不願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5.為何在當事人明確表達不願意私下協商,且透過九五聯盟向貴公司表達已感到恐懼後,還要執意到其就讀的學校聯絡其師長,並且聯絡其家長?
如果您的發言不能代表您的公司,
請您轉達貴公司,請貴公司公開回答這些問題,以正視聽。
這才是這個事件的關鍵爭點。

首先,冷日的發言真的無法代表雍興實業,冷日僅能就自己所知做回應,同時冷日在此也向您承諾,一定會將您的疑問一字不改的交付高層!
1.冷日過去就已經說明過個人對勞基法不懂,所以冷日只能請懂法的人來解釋,冷日選擇尊重專業(這一點冷日也要順便說,在法律上貴聯盟真的比冷日專業,冷日尊重)去說明與判定!
但是請恕冷日再問一句,目前貴聯盟取得的證詞真的是理性的雙方證詞?好像法律上必須有『理性的雙方證詞』才可以定罪喔!?
2.您的這個問題如果是在記者會之前的會議桌上問冷日(如果冷日有資格坐上去 P-.-|| )的話,冷日真的會被您打敗!因為冷日真的不知道原因,也無法指出哪裡合法。
所以冷日前面才會先承諾,冷日會將您的疑問一字不改的交付高層,畢竟有些問題冷日真的是無法回答的,冷日不懂,所以不應評論,也不敢妄為!
只是您提到:『公開問題前,皆已向貴公司詢問,但我得不到清楚的答案』這部份到讓冷日有點小訝異!向本公司諮詢?何時的事?受徵詢者是誰?
莊小姐11/30(五)離職,貴聯盟在12/03(一)就已經找到本公司可以決策此事件的高層問到問題的癥結?真的假的?是您隨便說說還是冷日的資訊有誤?請務必跟冷日說明好嗎!?
3.雍興沒有告訴媒體他是自願離職?只是在媒體到場之前,貴聯盟的新聞稿已經發佈了吧?創造記者既定的先入為主想法不是貴聯盟的目的嗎!?
中國時報在記者會當日的早報就已經見報就是最好的證明(順便跟各位說明一下,早報的完稿時間應該在當天凌晨0300左右)!
在這樣的『不對等記者會中』冷日自認只要可以提昇一點點可信度的說法(理由?)都會被公司採用,畢竟哪家正派經營公司希望被誤會?
可是冷日請教一下,不適任的員工(就算只有資方認定)經勞資雙方電話溝通後,勞方決定簽署自願離職書,這違法?這不當?這該被譴責?這該動用社會資源來報復?
4.冷日知道依法解僱的事件在雍興頗多,所以雍興『常常』在發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這部份請貴聯盟再發揮一下下蒐證的能力,應該也很容易拿到數據不是?
而莊小姐個案,或許雍興在執行的過程還有改善的空間,但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就是「自願離職」,這又何來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5.恩,當事人『明確表達不願私下協商』、『且透過九五聯盟向貴公司表達已感到恐懼』,所以雍興就應該放任這樣的事件傷害雍興?
貴聯盟認為商譽是不需要建立的?(那請問這世界上還需要正派經營的公司嗎?有你們聯盟就夠了嘛!?)
貴聯盟認為針對意外不需要處理?(那請問這世界上還需要勞保、工會?有你們聯盟就夠了嘛!?)
貴聯盟認為針對員工的不滿應該放給他去?(這樣貴聯盟才有表演的舞台?莊小姐才有發聲的機會?)
貴聯盟認為針對一個19歲的工讀生所說得所有話應該完全信任?(前面你們也提過,開過四次會議,為的是啥?要莊小姐確認自己的想法吧?雍興就沒資格?)

最後,冷日總解一下:
一、
你們認為事情的關鍵點到底在於:1.莊小姐為何被辭退?2.莊小姐是被非法解僱?3.莊小姐堅持要告訴大家他的苦?4.莊小姐受了很大迫害所以要宣洩?
這個問題可以複選,但看在冷日眼裡,只有『選項三』可以小小支持聯盟採取如此卑劣手段!
其他的應該都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吧?如果貴聯盟想不到更好的解決方式,那請就別再騙其他小朋友了,因為貴聯盟除了炒新聞以外的能力實在是不怎麼樣!
二、
貴聯盟到現在還是堅持認為採取暴力的激進手段對付雍興與一銀是正確的,不但不怕社會成本的消耗,亦覺得額外獲得了一個強而有力的夥伴:莊小姐。
三、
你們一直認為雍興騷擾莊小姐,認為莊小姐已經受害,所以對任何其他善意都當騷擾!那也請所有在這土地上的同胞們評評理,聯盟的手段有比較好?先用媒體打擊再來和解?
四、
然後請大家再來參考一下,莊小姐在職一年多(沒記錯應是一年五個月),這也是大家爭執的焦點之一,一年多的工作資歷後被突然『惡意解僱』?是因為突發事件?還是因為溝通無效?是一時氣憤?還是忍無可忍?請各位自己思量?
五、
貴聯盟新聞稿提出:『莊同學上個月卻僅因「見到其他部門副總未能認出」、「第一時間未幫副總開門」導致部門主管不滿,一銀主管竟直接要求派遣公司解雇她』
請社會大眾仔細回想一下,好像只有聯盟這樣說喔?一銀或是雍興曾經說過這兩個理由?牛仔褲或是敬業態度不佳這兩個說法真的像聯盟說得矛盾?冷日不這麼認為,但還是交給法官和社會去評斷吧!
六、
冷日前面曾說過:『貴單位看到莊小姐的眼淚,並且疼惜一個年輕的工讀生,又是否看到兩個努力工作,並且想把此事件以三贏手挽解決的受害員工?』
這部份聯盟更是不曾關心過,反正你們(聯盟+莊小姐)要公開的彰顯此事,那就不需要任何遮掩嘛!?直接寫明:我們就是要鬧大這事情,社會成本、績優勞工、良善資方都不是我們關心的!
七、
最後再針對莊小姐致上敬意,您的決定真的很勇敢,請努力支持下去,唯有您繼續鼓動聯盟,才能繼續將您的訴求不斷的對外擴散,加油!

附註(現在年輕人的語文能力真的待加強):
玉石俱焚,解釋如下:
美玉和石頭一同被燒毀。語出《書經.胤征》。後用「玉石俱焚」比喻不論賢愚、善惡、好壞同時受害,盡皆毀滅。
《書經.胤征》原文:
今予以爾有眾,奉將天罰。爾眾士同力王室,尚弼予,欽承天子威命。火炎崑岡,玉石俱焚;天吏逸德,烈于猛火。

所以,莊小姐不論你有多清高,聯盟有多遠大的抱負,雍興有多努力在經營,一銀有多八股,這種玉石俱焚的舉動,沒有好壞之分,大家一起來受害!

Posted by 冷日 at December 8,2007 15:12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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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盟人員「柏儀」當時又來一篇回覆
冷日:

你說九五聯盟之前的回應模糊焦點?
我不能理解模糊了什麼焦點。
或許是你對我們行動是種不適當、不理性的質疑吧?

容我再次說明
今天我們行動的原因,就在於一銀以及貴公司,違法解僱了這位派遣工讀生。
你似乎一再地批評聯盟採取的手段不正確,
但我得說,你應該了解,什麼手段是正確的,是一個"相對"的事情,因為每個人的價值不同。

如果今天莊同學要的只是錢,接受私下道歉了事
那麼這樣的手段是否符合效益,或許可以討論;
但如果莊同學要的是爭一口氣,是要告訴大家: 公司不可以任意解雇員工,
那麼,我到現在還是認為,這是對的手段。這也是他到現在都還認同的。

有一些人會擔心,這樣的手段是否會傷害到這位同學(如可能未來會難找工作、公開自己被開除事件不光采的事),甚至會質疑聯盟"利用"了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

我的回應是,同學是否受傷,或者做了錯的行動,要由他自己來判斷。我們在行動前負責地與他見了四次面,詳細地沙盤推演該怎麼做,也說明可能的風險,他的直意行動,應該是被肯定的。我們也盡力地聯絡了諸位工運前輩與法律人才助陣,爭取他的詮釋權。

再者,要預防九五聯盟"利用"他來宣傳自己的理想,最關鍵的就是"我們的理想"與"他的理想"有沒有相容性,如果相容,當然沒有誰利用誰的問題。很讓我們開心的是,今天這位年僅19歲的年輕人,他要的不只是錢,用我們的語言來看,是"尊嚴",是當一個員工"不被隨意開除的安全感"。基於這個,我們相挺到底,也同意公開問題的直接行動。

進一步說,這個問題,將會以我們聯盟能否在未來,繼續和他形成生命中的夥伴為判準。我們都會負責地努力。他不是案主,他是我們的夥伴。

我說了這些,
那麼,也請貴公司回應我的問題,同樣地,請別模糊焦點:

1.請問,雍興公司依據勞基法上的哪一個原因,解僱了這位員工?

2.如果你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或者指不出原因是否合法,那麼為何可以接受第一銀行的命令,連絡員工請其辭職? (以上兩個問題我在協同當事人公開問題前,皆已向貴公司詢問,但我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3.如果妳們認為這位員工是自願離職,又為何要對媒體不斷宣稱其不適任,找諸多原因理由(如穿牛仔褲、態度不佳)為解雇原因?(簡單地說,他如果是自願離職,你拼命說他那麼多不對幹嘛?)

4.如果明知這實際上是依法解雇,貴公司又為何不願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5.為何在當事人明確表達不願意私下協商,且透過九五聯盟向貴公司表達已感到恐懼後,還要執意到其就讀的學校聯絡其師長,並且聯絡其家長?

如果您的發言不能代表您的公司,
請您轉達貴公司,請貴公司公開回答這些問題,以正視聽。
這才是這個事件的關鍵爭點。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8,2007 00:44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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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的某篇小結
恩,夜深了!
冷日明天還要繼續『兢兢業業』的工作,所以就先在這裡做個小小的總結吧:

針對 pochen 的回應,冷日自認越來越難以理解,真的是太高深了,請原諒冷日無法一一回應您的邏輯

針對 許多對新聞標題或內容不滿的回應者們,現在新聞媒體喜歡腥煽色,所以被聯盟給用這樣的手段來花費,就像聯盟說的,要找主兇,不應該找『法律上』的兇手!

針對 KarlMarx ,雖然『間接』認定冷日就是蘇先生,但還是不曾為了扣在冷日頭上的帽子(求證冷日是高層了嗎?還是又一點都不想求證了?)吐出半句抱歉,禮貌真的消失在台灣的社會之中了嗎?

針對 你是當事者嗎? 的發言,冷日可以算是半個當事者嗎?那冷日的觀點可以被您吸收嗎?不期望您認同,但還請您用點心瞭解一下這樣的亂象!

針對 柏儀 補足的真相,冷日再次聲明:你們熟讀相關法律,冷日對刑法、民法、勞基法並不懂,但是冷日懂得作人應該厚道的道理,請針對冷日的訴求提出回應,別再模糊焦點了(當然拿來回應其他非冷日如此訴求的人OK啦)!

針對 不滿大老闆心態的泡泡 的發言,冷日對於您的遭遇深表同情,也認為您應該用您的行動去改變現狀,但也請在鼓勵聯盟立意的同時,注意一下聯盟所採取的手段是可議的!

針對 book 的發言,冷日贊同您的觀點,希望聯盟在死不承認自己手段不佳的同時,也能夠真正的去關心該關心的人,更可以陪著那位可憐的莊小姐走到故事結束!

針對 工讀生的媽媽,外面很多工讀生真的很辛苦,大環境不佳,越下階層的人越難生存,請您還務必好好保護您的小朋友,他是國家未來的資產,也希望您的心聲真的可以傳答到外面,讓政府與各單位可以用正確的手段來幫助弱勢!

針對 九五你幫了什麼忙? 的發言,您也和冷日一樣感受嗎?您也覺得聯盟的手段可笑又幼稚嗎?冷日真的非常高興有人和冷日一樣感覺呢!謝謝您的發言!

針對 病了 的發言,是否是違法解僱目前都還是聯盟的說法吧?冷日不怪你已經接受聯盟的說詞,畢竟現在冷日也只是隻小蝦米,但請問您是否可以告訴冷日,冷日的訴求有病嗎?錯了嗎?

針對 我也想去派遣公司當管理人員 的發言,歡迎您來雍興實業的人力資源部門面試,雖然冷日沒有辦法做決定,但是引見的資格應該還是有的,等你知道『用心管理』幾百個工讀生有多心苦的時候再來大放厥詞比較有說服力!而且請注意,冷日不是管理人員,並且使用自己的時間!別再扣帽子了!P-.-||

樓上那一篇是針對 KarlMarx 的回應,怕大家有誤解,特別解釋一下,謝謝!

最後請聯盟針對冷日的訴求提出個回應吧!不斷的模糊焦點並不是負責任的作為,如此作為下去,只會讓貴聯盟越來越暴露自己的拙劣!

Posted by 冷日 at December 7,200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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