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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04/8/20 17:00:02
騎士命喪輪下 運匠更審無罪
【中時電子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機車騎士屍體、腦漿卡在拖曳車輪下,鑑定委員雖然三次都證明,禍首「另有其人」,但地院不採信鑑定委員會報告,以拖曳車未注意前後狀況,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拖曳車駕駛黃文輝判刑一年,第四次送鑑定時,委員會憤而拒絕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認同鑑定報告的結果,人雖然死下拖曳車輪下,但禍首「另有其人」,不是駕駛過失造成,改判黃無罪。
承審法官表示,路權觀念應該受到重視,不能存在有大車與小車的事故,錯都算在大車頭上的錯誤觀念。
拖曳車駕駛黃文輝,行經某市區道路時,正好停車等紅綠燈,看到綠燈後起步,剛換成二檔,行進間,突然聽到「喀」一聲,立即停車查看,結果發現一名駕駛被壓在後輪下,腦漿外溢,頭顱及部分腦漿還卡在車輪下,當場死亡。
當時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三次鑑定,都認為「另有不明車輛先擦撞機車右側可能性較大」,但一審認為,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只能證明機車騎士是不明原因左傾,尚不足以證明黃文輝駕駛的拖曳車板架未擦撞到被害人,因此以駕駛未注意前後左右狀況,並保持適當間隔,顯然有過失,將黃文輝判刑一年。
由於黃文輝堅信自己沒有過失,訴訟期間,並沒有賠償機車騎士家屬。
高院更一審時發現,黃文輝當時行駛在四線單向車道的內車道,並緊靠中線,與右邊的慢車道,還有一公尺的距離,並沒有侵入外側到或其他違規現象,可見黃當時駕駛,確實有保持安全距離。
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死者的機車右側煞車把手有擦痕,右側前葉子板有刮痕,且人、車都向左傾倒及機車倒地後滑行所造成的刮地痕與拖曳車距離一公尺以上,由此可判斷,機車騎士應該在行進間,被右側不明車輛擦撞,導致車身不穩向左傾斜倒地,滑向內車道,滑進正好向前行駛的拖曳車輪下,顯然不是黃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且黃駕駛的拖曳車既無超重,防捲入裝置也符合規定,與這宗車禍沒有因果關係。
【中時電子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機車騎士屍體、腦漿卡在拖曳車輪下,鑑定委員雖然三次都證明,禍首「另有其人」,但地院不採信鑑定委員會報告,以拖曳車未注意前後狀況,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拖曳車駕駛黃文輝判刑一年,第四次送鑑定時,委員會憤而拒絕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認同鑑定報告的結果,人雖然死下拖曳車輪下,但禍首「另有其人」,不是駕駛過失造成,改判黃無罪。
承審法官表示,路權觀念應該受到重視,不能存在有大車與小車的事故,錯都算在大車頭上的錯誤觀念。
拖曳車駕駛黃文輝,行經某市區道路時,正好停車等紅綠燈,看到綠燈後起步,剛換成二檔,行進間,突然聽到「喀」一聲,立即停車查看,結果發現一名駕駛被壓在後輪下,腦漿外溢,頭顱及部分腦漿還卡在車輪下,當場死亡。
當時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三次鑑定,都認為「另有不明車輛先擦撞機車右側可能性較大」,但一審認為,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只能證明機車騎士是不明原因左傾,尚不足以證明黃文輝駕駛的拖曳車板架未擦撞到被害人,因此以駕駛未注意前後左右狀況,並保持適當間隔,顯然有過失,將黃文輝判刑一年。
由於黃文輝堅信自己沒有過失,訴訟期間,並沒有賠償機車騎士家屬。
高院更一審時發現,黃文輝當時行駛在四線單向車道的內車道,並緊靠中線,與右邊的慢車道,還有一公尺的距離,並沒有侵入外側到或其他違規現象,可見黃當時駕駛,確實有保持安全距離。
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死者的機車右側煞車把手有擦痕,右側前葉子板有刮痕,且人、車都向左傾倒及機車倒地後滑行所造成的刮地痕與拖曳車距離一公尺以上,由此可判斷,機車騎士應該在行進間,被右側不明車輛擦撞,導致車身不穩向左傾斜倒地,滑向內車道,滑進正好向前行駛的拖曳車輪下,顯然不是黃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且黃駕駛的拖曳車既無超重,防捲入裝置也符合規定,與這宗車禍沒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