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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冷日 發表時間: 2013/1/28 8:52:15
預售屋的菜鳥看過來:合約應注意事項

永和是全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我這個喜歡安靜的傢伙偏偏將房子買在永安市場捷運站旁。由於受不了大馬路邊的噪音,再加上本來就喜歡參觀樣品屋,因此前陣子我頻頻拉著老公走訪建案,希望找個半山腰的獨棟透天厝,過著半隱居式的安靜生活。

老公一聽到「獨棟透天厝」就反彈,一來這意味著他得爬室內梯,二來這表示沒有管理員可以代收掛 號郵件,最重要的一點是,他覺得獨棟的房子住起來不安全,因為屋主完全不曉得竊賊會從哪扇窗子鑽進家裡。因此他屬意住在飯店式管理的集合式大樓裡,如果有氣派的門廳那就再好不過。

我呢,則是一聽到「飯店式管理」和「氣派的門廳」就反彈,一來這意味著我將和一大堆不曉得有沒有公德心的人為鄰,二來,這表示我所購買的房子,公設勢必佔了權狀坪數裡相當大的比例,想到有三分之一的房價是砸在主建物以外的虛坪上頭,就覺得相當不划算。不過新房子幾乎都是這樣,除非打算一輩子只住舊公寓或十幾年屋齡的中古大樓,否則消費者對於高公設比的大樓住宅,似乎也只有買或不買兩種選擇。

總之,在老公祭出「安全考量」這個議題後,曾經被躲在衣櫃裡的小偷嚇破膽的我,終於被說服了。過去這兩個月,我們幾乎每到週末就往淡水跑,並在連續參觀同一個建案四次之後,於上週四付了訂金。這個建案的公設比近三分之一,在初次參觀後,我將有疑問的部份列出,傳真到展示中心請業代以白字黑字一一回覆,並簽上大名和日期回傳給我。房屋業代的唬弄功夫是出了名的,只要能把房子賣掉,口頭支票往往會隨便亂開,既然空口無憑,當然是請對方親筆寫下對自己比較有保障。日後若有糾紛,這些文件都可以做為承堂証供。

接著我們在白天、晚上各去了兩次,除了觀察週邊是否有墳墓、電塔、醫院、夜市…等等「嫌惡設施」之外,我還一口氣啃完了五本剛出版沒多久的房地產專業書籍,並下載了內政部編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參考。

預售屋的買賣契約大多分為兩本,一本是較厚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一本是較薄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而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編印的內政部版本,則是將房屋和土地相關條款合在一起,因此若要與攜回審閱的購屋合約逐條比對,便稍嫌費事。不過事關自己的權益,而且房屋總價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平常連買個衛生紙都會比價的我,在這種這事情上自是不可能掉以輕心。

我一共在桌上鋪了六大疊文件,前前後後,總計花了六個小時才將合約逐條比對完畢。不比對則以,一比對就發現合約裡有不少不平等條約。接著,我將我即便做了功課仍無法理解的部份貼上「知識+」去求助,也得到幾位過來人相當有幫助的經驗談。買過預售屋的人,果然都是滿腹苦水啊!以下我將這次初淺的研究心得列在下面(有經驗的各位大大也歡迎補充),日後大家若有機會購買預售屋,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以免吃虧。

一,合約審閱期。

很多人在參觀建案時,常常會因為現場業代的鼓吹而一時衝動當場下訂,事後再冷靜想想,想把房子退掉,又擔心已經付出去的訂金可能會要不回來。其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如果在簽約後的「五天契約審閱期」內反悔不買,所簽訂的契約視同無效,建商一定得把訂金退回給買方(我之前的經驗是錢被扣了四十五天後無息退回)。不過最好的方法是付訂金之前,先向建商要一份「要約書」,等回家把合約仔細看過一遍之後再做決定,以免因為一時不察而簽下一面倒的合約(當然是倒向建商那一面)。

二,公設怎麼算?

一般人常誤以為美美的中庭是公設,其實上頭「有屋頂的」才能列入公設的計算面積,例如一樓的lobby或是地下室的健身房、洗衣間等等,中庭的花園通常只是所謂的「法定空地」。公設通常分為「大公」和「小公」,「大公」指的全體住戶共同分攤的公共設施,例如lobby、地下室、法定停車位、消防設備、機電設備室、水塔…等等,「小公」指的則是某層樓的住戶使用分攤的部份,例如樓梯間、電梯間、走道、露台等。有些爛建商會把「小公」的面積登記在主建物的面積裡,讓公設比看起來比較低,這點請務必留意。

三,令人又愛又恨的雨遮。

除了公設之外,房子的面積還分為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依照建築法規,陽台跟雨遮這類「附屬建物」,最多只能佔建物權狀面積的15%。不過陽台至少還能踩上去,擺著盆栽啦洗衣機什麼的,可是「雨遮」在建物平面圖上只是一個虛線方塊,最多不過是塊遮雨的板子,其面積卻要納入權狀計算,也就是說,買方要花數十萬去買一個實際上可能並不存在,或是其效用僅止於遮雨的東西。早期的舊房子,雨遮並不計入權狀,但現在新蓋的房子,幾乎都可以在附屬建物中看到雨遮這個項目,這也使得房子的虛坪增加不少,不過有些建商會在雨遮處,施作置放分離式冷氣室外機的架子,或是搞些浪漫小花台,勉強讓雨遮發揮一點功能。只是反過來想,有窗戶才會有雨遮,雨遮多表示窗戶多、採光好,反而可能因此拉抬房價,所以能不能接受雨遮這種虛坪,真的是見仁見智。

四,完工面積誤差。

房子是預售的,買方既然先付了錢,自然不會願意蓋出來的房子(或車位)在坪數上有所短少,因此合約上一定會有完工面積誤差的找補規定。所謂「找補」就是多退少補的意思,坪數變小了,建商按單坪價格退錢,坪數變大了,買方再補給建商應付的錢。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規定,誤差在1%以下互不找補;誤差在1~3%之間,買賣雙方依比例互相找補;誤差達3%(含)以上,買方得解除契約。假設購買的房子是20坪,只要有0.6坪(含)以上的面積落差,買方就有權解約不買啦。如果建商提出的可解約誤差比大於3%,請記得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五,完工日。

現在的建案多半只寫「主管機關自核准開工日起算XXX個工作天內完工」,並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版本的建議,建商應註明此工程於民國XX年XX月XX日前完工,這樣對消費者較有保障,否則對於購屋自住的買方而言,交屋日往後延宕一天,就是多一天的租金支出。不過這部份建商往往不願意讓步,各位就儘量想辦法去「盧」囉。另外,就算建商把完工時限抓得極為寬鬆,但契約內仍有保護條款。也就是說,如果建案的實際完工日期延遲,買方是可以求償的。在內政部的版本中,只要建商逾期「三個月」未開工或是未完工,買方即可以法定利息求償。

六,交屋日。

完工和交屋是兩回事唷!之前我也不懂。一般所謂的「完工」,指的是該建物拿到「使用執照」,但拿使用執照不代表房子的水、電、公共設施和內裝、隔間等等已經完成,通常得再等上四到六個月,建商才會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所以完工和交屋之間可能間隔了數月之久,預備入住新厝的屋主請注意實際交屋時間,以免排錯schedule。

七,水、電、瓦斯。

一般而言,交屋前建商最起碼會把水、電給弄好,但瓦斯就不一定了。有些小套房建案本來就沒有設計瓦斯管線,住進去之後洗澡和煮飯都只能靠電力。通常建商會代住戶申請瓦斯管線,配管費用可能由建商自行吸收,也可能由住戶自付,但多數都是由全體住戶自行分攤二~八萬元不等的管線費用,再由屋主自行申請瓦斯表。我曾經在討論區上見到一個案例:建商交屋了,瓦斯管線卻還在招標,導致消費者都住進新屋裡了,卻沒有瓦斯可用,還得叫瓦斯桶來應急。這方面在簽約前,請務必要向建商問個清楚。

八,交屋款。

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上寫得很明白,交屋款應保留「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五」,也就是說,假設房屋總價是一千萬,就得保留至少五十萬,等房屋蓋好、買方驗交滿意之外再付清。不過建商在規劃各期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時,多半只會留下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一、或是區區一、兩萬元做為交屋款。有些人會說:「哇!只要再付一、兩萬塊就能拿到房子了耶!」但是反過來想,倘若交屋款只有區區一、兩萬元,買方要是有什麼不滿意的地方想請建商修改,爛一點的建商大可擺爛、不予理會,因為少拿這一、兩萬元,對有錢的建商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損失,反而是急著想住進去的買方比較容易屈服。萬一交屋款的部份無法爭取,那麼在工程期間和驗屋時就一定要睜大眼睛囉!如果有問題,一定要在房子的產權登記為買方的名字之前協調完畢。當然,前提是一定要找值得信懶的建商買樓才行。

九,轉售條件。

由於預售屋一蓋就是兩、三年,有些人在買了預售屋之後,還沒等到房子交屋,就可能因為工作外派、情海生波,或是老婆忽然懷了三胞胎之類的突發狀況,導致房子的所在位置和內部格局因為已經不符需求而必須轉手,這時合約中的轉售條件和買方就會有切身的關係啦!在交屋前轉售,建商通常會要求買方繳清有關稅規費並且酌收「手續費」。依據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手續費的部份「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車位亦同),假設房屋總價是一千萬,建商最多只能收一萬元。如果建商收取超過「總價千分之一」的手續費,那就太過份啦。

十,廣告效力。

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上有註明:「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意思是,建商不得推出不實廣告,凡是報紙廣告上、看板上、文宣DM上出現的圖文,和樣品屋裡出現的基本建材和設備(廚具、衛浴、地磚等),均視為契約的一部份,所以到手的廣告DM請務必保留存檔,如果樣品屋會在交屋之前拆除,也請記得先拍照存証,特別是設備的部份,一定要求建商一併提供品牌與型號。最重要的是,如果預售屋合約上出現「附件以外之廣告、宣傳及說明等文件或圖說僅供參考之用,買賣雙方同意不視為本約之一部份。」這樣的不合理條款,務必堅持要求建商塗銷。

原文出處:phyllis productions: 預售屋的菜鳥看過來:合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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