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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速報 : [探討]一個使用低級手段為達高遠目標的單位!?

發表者 討論內容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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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某網友「熱日」最後的回覆
懶得看這麼多東西了。我不懂明明詹力穎先生(還是小姐?)寫的那篇就已經把法律面的違法事項寫得這麼清楚了,還要硬凹? 違法就違法了,還牽拖什麼工作態度阿、溝通誠意阿找各種理由辯駁。

先聲明,我所提論點本來就不針對個人,所以也不需要有人對號入座,以為在這個部落格寫文章的人都在和他說話,還得要先好好讀他的文章?(不看完會死嗎?) 我沒那麼自戀。反正近日有人不滿的重點大概就是那些。

簡單講,犯了錯的公司,就該面壁思過,至於對方做得有多錯、是否需要反省,也與公司無關,管好自己就好。若還再大聲張揚員工工作態度、溝通誠意這類無關的枝微末節,那我只能說,是雍興公司自己的心態未調整以及危機處理太差,以至於落得惱羞成怒、無理取鬧的下場。

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一名員工被雇主不當解雇,而聯盟以非營利組織常見的"訴諸媒體"的方式表達抗議,並藉此教育民眾關心自身權益。一場再單純不過的抗議活動罷了。如果公司或個人能體認: 透過媒體運作以"個案"突顯"普遍問題"是這類組織運作的常態(議題管理的書有教,不懂可以去看看),那麼就不會有如此深的怨念了。

要先說明的是,政府和許多非營利組織,其服務人民的方式本來就和企業不同。對於不法情事,非營利組織依法檢舉、政府依法處罰,沒有道理也沒有必要事先告知。難道消基會糾舉黑心商品前還需要先跟廠商溝通,勸其"改過向善"? 難道政府掃黃掃黑,還要先"知會業者",以示誠意? 這也未免太好笑了吧?!

而在這事件中,一銀和派遣公司的媒體危機處理能力,實在是令人搖頭。更令人驚訝的是,過了這麼多天,到現在都還是處理得很差。
舉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當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踢爆商品檢驗不及格的違法商家時,被指責的"不良廠商"是不是都要跑去怒罵消基會不給他解釋的機會? 當然不是! 被點名的廠商早就準備了危機應變方案。自知違法理虧的廠商,聰明的就會虛心道歉,力求改進,雖然輸了一時業績,但贏得了好感形象,之後仍大有可為,所以一銀和雍興都已錯失良機;反之,自認問心無愧的廠商早就準備好各式數據資料,不等記者追問,主動提供給媒體做平衡報導。危機處理得好,還能讓媒體、民眾刮目相看,業績在事件後反而蒸蒸日上。

另一種則是知法犯法,又不懂得聰明應對的。例如說話打太極拳或硬掰理由、推拖避不見面等等,記者會後找消基會嗆聲,還語帶攻擊、抱怨連連,覺得自己錯最少,而其他人通通都有錯,如此沒了形象也跑了客戶。通常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這麼笨的公司不多,我想雍興是最佳代表。

這種媒體危機管理能力是任何企業生存的"基本配備",不論是應付好事、壞事。如果公司犯了錯,在媒體前又不知"知錯悔改",被大力批露後名譽掃地也就沒什麼好說了,就當做一次教訓,不是嗎? 何必怨念如此深呢? 麥當勞、肯德基、7-11...還有一堆大大小小、講得出來講不出來的公司都被媒體揪出違法行徑過,又不是只有雍興一個,不用講得好像楚楚可憐、飽受欺凌,實際上卻是有被害妄想症的加害者。學學這些大公司的態度吧,至少學學客戶一銀吧! 他們可沒表現得這麼忿忿不平呢!

況且,雍興與一銀在記者會前就獲知消息,也知道將面臨一番媒體陣仗。既然都要上戰場,就沒有必要開幹前雙方軍隊還互相擁抱,來個和解大談心。若覺得不公不平,就準備好武器再上戰場廝殺;如果自知理虧,就準備乖乖道歉、棄械投降吧,幾個月後又是一條好漢! 輸了一時又不是輸一輩子。

別忘了,網路也是一種媒體,看聯盟部落格的,我相信應該有不少媒體同業,他們早就習於這種抗議仗陣,也看多企業欺侮員工的狗屁糟事。我想他們對於聯盟應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與了解,應不至於為一個初次聽聞的派遣公司員工的個人言行所動搖。而工讀生、家長和工運支持者,想必經過這幾日,也對雍興留下了極差的印象。如果雍興夠有危機管理概念的話,應該嚴格要求任何員工不得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公開針對此事發言,網路也不例外。

試想,當媒體朋友都快忘了雍興這家聯合客戶欺侮工讀生的派遣公司,偏偏還有人一天照三餐上來打響這公司的名號,讓人想忘了也難,還連帶把記者會後努力搞低調的客戶一銀給越搞越高調,成了部落格的人氣話題。唉,搞不好以後媒體要寫派遣公司的壞話,第一個就把雍興寫進去,這樣是好還是不好呢? 可憐的一銀公關室也應該要出面制止一下囉!

(寫得太累了,以後不回應也不看了)

Posted by 熱日 at December 9,2007 01:16
冷日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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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給一些網友的回覆
只有個人意見的冷日

To book:
引言:
(畢竟你們都說資方的合法立場薄弱,那我相信你們應該也會贏的很輕鬆吧^^)

冷日觀點------------------------------------------------------------------------
恩,這個就是冷日一直希望可以讓其他的爭議就交給司法吧!因為聯盟一直比冷日懂法律,也一直以為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所以冷日真的想看到訴訟後的結果,畢竟當社會上已無公義可信任時,我們只能相信司法!請聯盟用司法來證明給冷日看吧!
不管結果是誰輸誰贏,冷日都會出來為勝利的正義恭賀,也同時認清敗戰一方的虛偽與邪惡!

To 熱日:
冷日觀點------------------------------------------------------------------------
唉~~~請恕您以為自戀的冷日不再轉述您的文字(反正您也不愛看),文中僅見充斥情緒性字眼與已先入為主之成見!
既然您以後不回應也不看了,那冷日就比較簡單的說明即可:
1.在冷日感覺,熱日只是另一個聯盟類型的經典:不願求證、只准州官放火、似是而非、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主觀意識強烈!
2.不過還真的又被熱日說中了,所有高層只有一句話:一切靜待司法,統統閉嘴!
3.以強暴他人為快樂,還不斷的告訴被強暴者不能多說話喔,話越多你上媒體越多喔,被強了就閉嘴,這樣比較聰明!
唉~~~台灣真的病得很嚴重!

To Exic:
引言:
無論如何,總覺得雍興底下的雇員花那麼多時間來這邊「溝通」這件事情,背後或是公司內的壓力一定也不小,就只是看壓力從何而來罷了,手段用盡,(不論網友如何詮釋)

冷日觀點------------------------------------------------------------------------
恩,壓力真的不小,但是壓力在冷日現在兩面不是人!一方面高層希望員工不要再有意見了,一方面支持聯盟的人又以為冷日是官派打手!唉~~~
這也是冷日前面就已經提過的了,冷日某天可能也會因為現在為自己理想而戰的立場被譴責,不知道聯盟有沒有一樣的同理心來關懷冷日喔!?

引言:
冷月,你說到底仍舊會是為公司辯護的,你在那個位置,就會有那個思惟,更何況你壓根兒沒想過九五搞得這一套還是用一個很爛的理由把你逼退有多難堪。
倒不如你說清楚雍興或是第一銀行到底是為了什麼理由,你的上級有哪些指示,或是第一銀行那邊的真實態度說清楚算了,別在跟網友們打高空,說一些common sense 這堆沒有定論又很個人得事情。

冷日觀點------------------------------------------------------------------------
首先,冷日!=冷月,這是兩個不同的個體,請分清楚謝謝!
再來,冷日前面已經說過,現在的冷日僅代表個人立場,上級清楚的交代要封口,完全就如聯盟與熱日的期待!
但冷日就是看不過這樣野蠻粗魯的行為,所以希望可以讓社會大眾看到比較多的資訊,或許也曾經失焦了一些,造成大家誤會,抱歉!
冷日的中心思想一直是:真理越辨越明,沒有啥所謂的高空,越崇高的理想越值得人類去追求!

引言:
基於這個太爛的理由被辭退而感同身受,請莊同學加油。
另外九五抓著第一銀行打,把他們背後那自以為是的高傲傢伙揪出來.
什麼叫做不認識主管就要被辭退,ㄇㄉ,沒聽見人跟你說早心裡不舒服啊?
還是心裡自卑的認為被人瞧不起?所以不理你?

冷日觀點------------------------------------------------------------------------
恩,這部份冷日不全反對,銀行業界八股的令冷日想對他們XXXOOO!
真的有很多高官都高傲的讓人想給他們幾巴掌,但是請恕冷日還是無法在公眾環境下用粗言穢語發聲!
因為這樣的行為對社會是不良示範,不要讓我們的未來活在『自以為是』、『自命清高』、『鬼話連篇』中好嗎!?

引言:
資遣費仍舊算清楚,該走法律的就照法律來,台灣還沒有那麼野蠻與封建,只准有權勢的動手段,沒權沒勢的喊個幾句話就好像受了很大的委屈似的。

冷日觀點------------------------------------------------------------------------
恩,該走法律的就照法律來吧!這也是冷日不斷訴求的重點之一,既然大家比冷日懂法,那就用法律去打一場『光明正大』的勝仗吧!
但是您說台灣沒有那麼野蠻與封建,就請恕冷日無法完全苟同了,冷日會在這裡不斷提醒社會大眾聯盟的手段,就是怕台灣越來越野蠻!
封建嗎!?銀行業既封建又八股,這點冷日認同,但是社會應該還是有多元化聲音的,這大家應該都不反對吧!?
所以,絕對不應該只准有權勢的動手段!但『沒權沒勢的會喊個幾句話就好像受了很大委屈』!?冷日就不懂了耶!?
冷日自以為邏輯應該是這樣吧:有權勢的動手段,所以沒權勢的委屈,然後就挺身而出對社會喊話,把自己的委屈和遭受的惡劣手段告訴大家!?

To book、就法律而言:
冷日觀點------------------------------------------------------------------------
感謝兩位真的看懂冷日的訴求焦點了!並沒有因為冷日的一些氣憤或是聯盟的模糊焦點而導致誤會!
謝謝兩位,除了可以一同檢視聯盟此次行為是否真有疏失外,亦不斷提醒冷日要回到焦點來。
畢竟真的有人關心冷日的關注焦點,這讓冷日更覺得社會還是有人用這樣的觀點看世界的,給予冷日無限的勇氣繼續追著聯盟,謝謝!

最後,算是給柏儀的回應吧,也順便昭告大家:
在冷日把柏儀的提問轉交高層以後,冷日被高層以更尖銳的詞語要求不再發聲!
高層就是大家猜測的那樣:一切交給司法,別再跟聯盟繼續消磨,不准再發言!
可是冷日就是不能忍受,已經受委屈的一方,為何就要委曲求全呢?難道社會真的沒有真理、沒有公義!?
所有網路上的諸多大德都沒有判斷的能力?只會一面倒的替聯盟與工讀生說話?完全看不到聯盟此次手段的拙劣與缺失!?
冷日本著自己的良知,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也決定要在這裡繼續以冷日所知把聯盟所隱蔽、質疑、誤導的部份告訴社會大眾!
所以以後改暱稱為:『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請各位繼續用個人觀點關注此事,不要讓無辜的受害者就這樣被社會遺忘!謝謝!

Posted by 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 at December 11,2007 01:38
冷日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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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給一些網友的回覆
To 再裝就不像了:
引言:
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
好個擇不善固執阿
真的是這樣嗎?
怎麼看都像是個人業務與交辦事項
建議有興趣的人不妨側面詢問一下吧
冷先生可別漏了餡

冷日個人觀點--------------------------------------------------------------------
呵呵,『擇不善固執』!?好玩!
善與不善存乎一念之間,這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共識?
至少依照柏儀前面的說法:「什麼手段是正確的,是一個"相對"的事情,因為每個人的價值不同。」,冷日相信柏儀應該可以認同『善與不善存乎一念之間』吧!?
好了,有點離題,回題吧;本文的訴求重點,在冷日看來應是「怎麼看都像是個人業務與交辦事項」,不知道有沒有感受錯誤?
所以呢,請各位有興趣的人,就去詢問一下吧!不管側面、正面、反面,冷日相信答案都是一樣低!冷日決不可能『漏餡』!
或許「賭上喪失工作的可能」是冷日個人的擴大猜測,但因冷日說的都是事實,所以完全不怕漏餡!
只是這樣的發言正好又再度證實,現今社會上太多人不求甚解或是不願蒐證的現象,這樣的現實也是冷日不願意看到的。
也是為何對聯盟竟沒有蒐證能力、魯莽衝撞的行為如此不能原諒的地方了!

To 龜:
引言:
總而言之,我認為檯面上和檯面下玩法是不一樣的
不管怎樣
台灣的雇主大多是把勞基法當成假裝沒看到
有多少知名連鎖企業搞自己那一套你又知道嗎?
什麼叫"法"?多少人對於"法"只是存著僥倖心態
不要說什麼適應職場!違法的事情有必要讓自己忍氣吞聲嗎?
不要說什麼草莓新世代
我們是被壓榨敢申訴好嘛?這跟是不是草莓根本沒有關係
你被壓榨被欺壓還不吭聲是自己沒法律常是好嗎?

冷日個人觀點--------------------------------------------------------------------
恩,被壓榨後敢申訴,這絕對和草莓沒有關係!冷日支持這樣的說法!
但是申訴之時,理直才可以氣壯吧!?若理不直氣也壯的話,就請別怪大家不欣賞了!
請恕冷日引用全國教師會祕書長劉欽旭老師的話:
「學生真的很混的話,等到被開除了幾次,不就自然會學到『義務』了嗎?這不用我們擔心吧」
此次事件,冷日在表徵上看起來,莊小姐是「自願離職」低,不管有何理由、背後有啥原因,這都是呈現出來的現象!
或許聯盟認為根本就是惡意解僱,所以來幫莊小姐發聲,這也是聯盟存在的目的與宗旨之一,無可厚非。
但是,還是請聯盟深思,為何到現在社會上還是可以聽到許多不同的意見呢!?(可參閱「超視-命運好好玩」)
如果莊小姐真的這麼『理直氣壯』的話,應該輿論會一面倒不是嗎!?
那是大家沒有法律常識?還是大家認為的職場禮儀和聯盟認知的不一樣呢?又或者聯盟被一面之詞給蠱惑了?這都有太多的討論空間!
但!聯盟在沒有理性溝通、善盡討論義務之下就任性發難,就是聯盟的莽撞、粗魯、暴力!

To 蔡:
引言:

有人享受權益
有人創造權益

冷日個人觀點--------------------------------------------------------------------
恩,或許也該有人捍衛權益!

PS:
忙了一陣子,一個多禮拜沒空上來討論,似乎聯盟已經開始漸漸淡忘這事情了?
也不知道後續聯盟到底還幫了莊小姐哪些忙?到底現在是不是進入法律程序了?
詹同學的解說還沒見到!?莊小姐的心得也沒有出現!?這事情應該被遺忘嗎!?
聯盟也似乎還欠冷日不少的說明與解釋呢?發聲完就拍拍屁股走人?攪亂一池春水後就吃乾抹淨?
這樣的行為態度和那些立委諸公的差異還真讓冷日看不出來!

Posted by 只是個人意見的冷日 at December 21,2007 00:35

冷日補述(2008-12-04):
從這裡開始,因為另一篇『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也開始有不少發言,所以開始有點混亂,有點兩邊吵的感覺,可能比較難依照時序、發言序等資訊整理,冷日盡力!
而本篇源頭的『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 』也差不多討論到這裡就結束了,後續相關討論與報導冷日繼續追蹤於後。
而目前為止(December 21,2007 00:35 前 )聯盟沒有一點點的道歉或是悔改,真的是糟糕透了!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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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兩位網友「墨非、就法律而言吧」對於『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一文的回覆
如文裡所述,基本上這就是一種違法解雇-即便以脫法行為論,利用契約自由(本次:表相之自願離職?)來達到法律所不許之效果(資方規避資遣費),至於脫法行為之效力系一所遇規避之法律強行規定的法律(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反面解釋)精神解釋,此種脫法行為無效。至於本次資方所用論調:穿牛仔褲,的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法第三六條第六項後段"無正當理由屢次違反服務規則"(惟此法雖於民國二十五年公布,但並未以【命令】行之,詳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應依現行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條為據。

至於回文所謂引用外國立法例問題,事實上即使在司法上,本國相關法條與法理論有未盡完備之時,判決文亦酌用外國立法例與論理,畢竟法律實務必定以法解釋方法行之,且民事爭訟無刑事訴訟有"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而必須有所審斷。況且詹同學的言論並非正式司法實務上之審理判決?

筆者雖自法律系畢業,但於畢業前因為維持生活曾經應徵過工作,也上過班,輾轉換過一些工作,更簽署過此類在雇主壓力下之"自願離職"書,知莊同學之處境,一個學業尚未完成之學生,在未獲信任之下,的確做的就只能是這些技術層次低、工作條件門檻亦低的工作,且視個人經濟情況與心理被壓迫的狀況下,依自由意願"選擇"工作成為一種奢言。即使透過司法承續爭取自身權益,當之勞資雙方訴訟資源之不平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訴訟法上規定資方有"協力義務",用於此類實務無非空談-試問,勞方以其地位能"蒐集證據"以助事實認定的可能?輿論公審的確可能存在,但此為法官之職責必須面對承擔的壓力與風險。而筆者認為,莊同學會與九五聯盟合作,自是贊同其訴求,怎可言九五聯盟為"自己之訴求"而消費一個小小工讀生?輿論固多情緒性與片段評論,於此事只能旁觀的筆者已懶於一一審視回應,聯盟成員辛苦了。

Posted by 墨非 at December 7,2007 14:48

以本件而言,必須先弄清楚的就是:誰是本件僱傭契約的當事人?

就莊同學而言,她當初是跟誰簽訂僱傭契約的?從相關的事件報導上也可得知她當初已知她的僱主是派遣公司,且其薪水也是由派遣公司所發給的;所以,就算一銀要求撤換掉不適合、不敬業的人力,這也是基於一銀與派遣公司間的契約規定;而關於派遣公司要求莊同學自動離職是否有違勞基法,這也是派遣公司和莊同學之間的問題。但是貴聯盟似乎也模糊了本件事的焦點,反而將矛頭轉向第三人,而且藉由媒體也誤導了民眾,至於你所提到的國外有相關職災責任歸屬由公司和派遣公司負擔,但本人很好奇的是,你所說的情況是什麼?是那些案例?那些案例的基本事實是否同於本件?僱主在工作環境安全中有無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事故之發生?就最根本的,你所提的侵權行為責任認定之問題,在法律上根本就和契約法中的債務不履行不同,不論故意、過失之認定、有無衡平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等皆有不同,不知這不同的二件事如何拿來作比較?請不要誤導一般民眾。

再者,你們把莊同學推出去當成追求你們理想的祭品,有沒有考慮過對她日後找工作會不會造成困擾?當事人也許只是氣在當頭,沒有考慮那麼多,但是,如果你們真的要幫他解決問題,何不利用其他的方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還是你們覺得沒有媒體的力量對方就不會就範?現在反而造成社會評論對莊同學二極化的反應,這真的是在幫當事人?還是只是在藉題發揮博取版面?很難讓人排除上述的懷疑。

Posted by 就法律而言吧 at December 7,20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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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盟成員「柏儀」對於『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討論的回覆
to就法律而言:

各種的風險我們都曾與當事人討論評估。如果追求的只是錢和取回工作,的確沒有必要大陣仗的行動。至於為何針對一銀,如另一篇的留言中所述,因為一銀才是實質的雇主,也是要求解雇他的當事人。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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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網友「miki 」與聯盟成員「柏儀」的討論
針對"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18:00 "文中的
.........to 小職員:
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就違反了勞基法裡面必須明顯不能適任才可解雇的原則。更何況,資方也未給予其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
===========================================
回應樓上那位95的柏儀大大:

如果沒看錯有"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有提到
.............."至於牛仔褲 一銀只告訴莊同學一次 根本沒有履勸不聽的問題".......(一銀告知這算一次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4:55

以及本文中所提到的:...........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上班時間不得穿著牛仔褲.........(契約明定,應該也算一次吧)
Posted by youthlabor95 at 樂多Roodo! (開版文)

再加上,同樣在"爭一口氣!19歲夜校生控訴第一銀行涉違法解雇"的文章你們聯盟不是在回應雍興的冷日中不是有提到
..........妳們打電話要求他離職後,第一銀行五分鐘之後馬上問同學離職單填好了沒........(連貫上你回應中)所提.......儘管穿牛仔褲可能違規,但問題是,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而在他被警告"第一次後",就被解僱離職。............(這樣該是派遣公司的警告吧)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at December 5,2007 17:38

================================================
那我算起來怎麼至少有三次?
還是版大你的意思是,契約明定的一次不能算,一銀告知的那次也不能算,只有雍興的告知才能算得上是一次?

這也太奇怪了吧?

再來就是同樣的回應文.................公司從來沒有警告過他,其他人也在穿........(那些所謂的"其他",與那位工讀生的工作性質是一樣的嗎?,他們也都簽一樣的工作契約嗎?)

至少就我們公司而言,送貨的司機,跟業務的穿著就一定不可能一樣,公司對他們穿著的要求也一定是差個十萬八千里。畢竟送貨的司機只要把該送的貨送好,衣服別太誇張(打赤博,穿脫鞋、滿口髒話)就沒人管他。但是對於業務....雖然沒有強迫每個人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
但是...他們出去是代表公司,也是公司擺出去的門面耶....該穿什麼心裡至少也要有個底吧(至少他們就不會穿牛仔褲去跟客戶簽約)...

且據我所知,像我自已所待公司,程式資訊人員,跟我們這種一般行政人員還有一般作業人員要簽的工作契約就一定不一樣,有人只是單純的規定上下班時間不能接手機、請假要事先告知等....
有的除了上面事項之外,還另要針對接觸機密性、重要性的文件的程度,簽定保密條款.....

所以每個人,公司對他的要求跟標準應該是針對他所處的部門、工作環境、工作契約而有所不同吧!

Posted by miki at December 7,2007 22:31

感謝miki認真的討論,
簡單回覆如下:
1.根據當事人以及其他工讀生提供的訊息,雍興公司派遣到一銀工作的工讀生,的確日常生活多有穿著牛仔褲的現象。這原因在於,這些工讀生並沒有如同一般工作人員有制服可以穿著,其工作為收發公文,一些基本的助理工作,在銀行內實際管理上長期也被接受。所以,這次公司以穿著牛仔褲為由解僱了此位工讀生,他感到非常地驚訝,平常她考績也正常,怎麼一個長期被接受的事,會成為解雇理由? 日後才從一銀的人資部門得知,是因為沒有認出其他樓層的副總幫其刷卡開門,所以才被開除。

2.我文中的警告概念,指的是上級有監督權力的主管,對於下級員工行為直接的督導與命令。所以工作規則上的諸多規範並不包含在內(這原因是,形式上的規範與實質上的規範自然會有落差與增補,實際的工作場域總是以上級主管的命令為主要的服從來源。在工作場所上級並未多指出工作規則要求履行時,我想這是可理解的)。對於莊同學而言,他的確只收過一次指責他穿牛仔褲的訊息,隨即數日後就被要求解僱,所以他感到不平。

3.究竟他們的工作是否應該能夠穿牛仔褲,我同意你的說法,要以工作的具體內容而定。我想一個可以被接受的原則是,如果這樣的"自由展現",並沒有影響到其工作的主要內容(例如收發公文),而且其也沒有制服可統一穿著,那麼我們是很難非難牛仔褲是一個不適當的行為,甚至儘管其列入了工作規則中,還是一個可以被爭議的問題。就如同所有的規定也必須審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則可能是違憲的一般,工作規則雖然是私法人間契約內容的一部份,但也必須被審查其是否合理、合乎公序良俗,才不會使勞工在工作時,徹徹底底地成為了被出賣的勞力商品。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7,2007 23:35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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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盟成員「詹力穎」的兩篇回覆
我想必需澄清,勞動法主要的功能就是「規範雇主」,因為勞動市場上,勞工與雇主不論在經濟條件或社會條件上、地位上,都遠劣於雇主,是以過去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在當今全世界的勞動市場中,都已經普遍被否定(這不僅是國際趨勢,而是已經成為國際化的普世價值)。當然,在台灣,勞動法規定的是一回事,實際上職場運作的又是另一回事,我想這是許多人都可以深深體會得到的(即便你是管理階層,通常也對更上級的長官要唯唯諾諾,不是嗎?)但是,我們從實際狀態回到”應然”檢視,可以知道,在勞動關係的領域裡,法令規範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需具「必要性、合理性」,即便是依據工作規則內容懲戒勞工,也不必然在法令上是被允許的。工作規則與傳統的「家規」或「家法」不同的是,工作規則並非雇主說了算,以雍興公司為例,即便公司的工作規則裡頭明訂:穿著牛仔褲者一律解僱,也不代表這樣的工作規則具「絕對效力」,因為工作規則的內容,還需被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甚至是法院,審視其是否合理,倘若工作規則的制訂內容,明顯逾越法律的規範,工作規則也是無效的!

我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好了,倘若雍興公司在工作規則裡規定,旗下員工看到一銀主管,都必需第一時間辨識且下跪磕頭,違者解僱!試想如果工作規則由雇主單方訂定,會發生多麼多荒謬不合理的事情,且無異在企業裡頭,形成一個國家法規管不著的「專制王國」,這是現代社會裡所應該被肯認的嗎?

雍興公司的解僱事件,算是雇主依據工作規則懲戒勞工的一個案例,當然必需受勞基法的規範,不是雇主愛在工作規則裡訂什麼就訂什麼、也不是雇主愛fire勞工就fire勞工的,這個不單在台灣如此,在日本、在德國等地,對於雇主懲罰或解僱勞工的限制,比台灣更是嚴格的!

況且,即便莊姓同學穿著牛仔褲被雍興公司警告過,也尚未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必需到非解僱不可的地步,那個不是所謂勞工「自重」或者「職場倫理」的問題,還這是涉及到雇主是否對勞工做了逾越法律所容許的事,所以是牽涉到「雇主有沒有違法」的法律問題,不是光「遵守職場倫理」可以概括的,況且,公司也除了莊姓同學穿著牛仔褲違反規定外,也未能提出更具體的莊姓同學工作表現不佳的其他具體事證,也沒有其他危害職場秩序維持或妨害職務進行的事證,僅是反覆表示穿牛仔褲以致違反規定….等等。在理由上實在很難令人信服。

Posted by 詹力穎 at December 8,2007 19:37

未能第一時間辨識主管,那又怎樣呢?到底如何影響莊同學執行業務了?第一時間辨識主管或第一時間幫主管開門,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規範嗎?這看起來根本是第一銀行主管們特權霸道的封建思想展現,都什麼年代了,難道這種愛部屬逢迎屈膝的封建作為不該被社會譴責嗎?是不是他們進門時,部屬最好還要部屬高聲說「XX主管萬歲萬萬歲」?

Posted by 詹力穎 at December 8,2007 19:42
冷日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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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冷日針對『牛仔褲何辜?雇主濫用解僱權是也!』討論串的第一篇回覆
很高興有人可以另外提出一些冷日不懂的觀點,又再讓冷日獲益良多,這樣的理性溝通大家不覺得很好嗎!?

牛仔褲何辜?真的,冷日真的認為牛仔褲何辜!?認識冷日的人都知道,冷日從17歲開始蓄長髮,在那個還很八股封閉的年代,這是非常叛逆的行為!
冷日為了那一頭長髮,除了要逃避教官的追捕,還要奮力的與世俗對抗,怎知轉眼間,這一頭長髮就留了13、14年(雖然中間剪過不少次,但每次都又再留長了)!
冷日向來也不認同人模人樣等於工作能量!反正冷日是搞理工低,反正冷日以技術為主,就算要出門談判,我也不是和業務同一桌低!
所以冷日才可以在職場中以風格獨具的外觀博得雇主與客戶的信任,一頭長髮反而變成冷日的註冊商標,只要一剪掉的時候,大家還會關心冷日是否發瘋了!
為甚麼要說這一段長髮的故事呢!?因為牛仔褲只是一種表象,他應該不構成解僱的理由,但若公司不斷的跟員工溝通『請勿穿牛仔褲上班』,最後員工會不會憤而離職!?
PS:以上只是冷日個人經驗,不代表本次事件之真相與立場,大家看看當參考就好!

To 詹力穎:
謝謝您提出相關法規來讓冷日開開見識,也感謝您針對目前諸多觀點提出您偏向法律解釋的說法,正面而積極,冷日讚賞!

但是針對您最後的兩句話,請恕冷日有些不一樣的觀點提出來大家斟酌斟酌:
引言:
此次莊性姓同學能夠勇敢站出來揭發派遣公司與第一銀行違法之行徑,對提升廣大打工族群的勞動者意識而言,不啻是一個相當正面的示範,台灣要邁向一個健康的社會,需要強大的市民社會力量。
而提升勞工意識、強化勞工集體組織、糾正嚴重失衡的勞資關係,是健全台灣市民社會力量的重要要素!

冷日觀點------------------------------------------------------------------------
莊姓同學勇敢的決定,真的令人非常欽佩,對提昇廣大打工族群之勞動者意識,是一個非常積極的示範,但是正面嗎!?如果以後在法庭上可以得到法官的背書,冷日才認為比較正面一些!
為何這樣說,畢竟現在眾多網友都對莊小姐的敬業精神與態度有所質疑,聯盟可以提出比較具體的證明或是示範?如果未取得足夠公信力與證據就鼓勵莊小姐這樣的發聲,不啻在鼓吹『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台灣要邁向一個健康的社會,真的很需要強大的市民社會力量!這點冷日完全認同,但在社會力量凝聚之時,最怕有人濫用社會的同情心或媒體,將造成人心的浮動與不知該信什麼的結果!

引言:
在此,僅以此文聲援莊姓同學,希望台灣的青年學子,面對職場不公平或違法對待時,得學習莊姓同學精神,不默許雇主違法行為,盼台灣雇主得以心生警惕,尊重打工學子之勞動人權。

冷日觀點------------------------------------------------------------------------
不默許雇主違法行為!非常好!台灣雇主尊重打工學子之勞動人權!非常棒!
但聲援應該不是聯盟該做的事,聯盟已經開了個頭,剩下的後續艱辛之路應該要幫(請注意,冷日用『幫』而不是『陪』)下去!
聯盟現在該做的應該是協助莊小姐控告惡劣雇主,並且傾全力協助莊小姐獲得最後的勝利,方能駁回莊小姐已損失之名聲。
就算最後無法如願,也應該要幫助莊小姐返回社會,不要創造失業人口,並且向社會大眾報告,此次行動結果的完整過程與敗因。
否則虎頭蛇尾的行為只會博得罵名,這樣對莊小姐、貴聯盟、社會、一銀、雍興也才能購有個真正的交代!

To bill:
引言:
如果一樓說的真的是所謂真相。。。
為何一會兒那位副總說是績效不佳,派遣公司又扯到穿牛仔褲? 串供的能力也太差了吧。

冷日觀點------------------------------------------------------------------------
真相是什麼!?冷日目前無法確定,到底是一銀很壞心想要趕走莊小姐?還是雍興很惡劣要欺負莊小姐?又或是莊小姐的工作態度真的不佳?冷日真的無法取得真相!
但是您提到的串供能力喔,冷日倒是可以提供一些資訊給您參考參考:
2006/06/xx:莊小姐於104人力銀行上得知一銀之工作機會,面試後成為雍興實業之員工,派駐於第一銀行工作。「對不起,非管轄範圍,冷日真的不知道詳細日期」
2007/11/23:莊小姐接獲雍興通知,跟他溝通他的態度與服儀問題,結果莊小姐簽署自願離職(是當天嗎?冷日也不知道!)「相關日期取得參閱中國時報」
2007/11/30:莊小姐工作的最後一天,換言之,莊小姐把十一月做完後離職!
2007/12/03:雍興得知莊小姐不滿,嘗試與莊小姐聯繫,不得其門而入。晚間得知九五聯盟的介入,同時得知莊小姐認定雍興騷擾!
2007/12/04:九五聯盟上網發佈新聞稿,並且廣邀各大新聞媒體參與記者會!此間同時雍興與一銀仍在嘗試與莊小姐開啟溝通管道。
2007/12/05:中國時報之早報已刊登聯盟與莊小姐之控訴,早上10點記者會順利啟動,雍興與一銀被迫出席該記者會!
這樣的一個時序流程應該沒有謬誤吧!?若有哪裡不夠完整或是遺漏,還請聯盟幫忙補充,謝謝!
這些日期和時間之間是否有啥弔詭處呢!?就請各位明智的看官自己好好思量。

To 墨非:
引言:
如文裡所述,基本上這就是一種違法解雇-即便以脫法行為論,利用契約自由(本次:表相之自願離職?)來達到法律所不許之效果(資方規避資遣費),至於脫法行為之效力系一所遇規避之法律強行規定的法律(勞基法第十七條:資遣費,及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反面解釋)精神解釋,此種脫法行為無效。至於本次資方所用論調:穿牛仔褲,的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法第三六條第六項後段"無正當理由屢次違反服務規則"(惟此法雖於民國二十五年公布,但並未以【命令】行之,詳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應依現行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四條為據。

冷日觀點------------------------------------------------------------------------
此種脫法行為無效!水喔!冷日有聽過這句話,嗯嗯,又長了一點見識,何謂脫法行為,謝謝!

引言:
至於回文所謂引用外國立法例問題,事實上即使在司法上,本國相關法條與法理論有未盡完備之時,判決文亦酌用外國立法例與論理,畢竟法律實務必定以法解釋方法行之,且民事爭訟無刑事訴訟有"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而必須有所審斷。況且詹同學的言論並非正式司法實務上之審理判決?

冷日觀點------------------------------------------------------------------------
恩,所以借冷日問一下,這裡的意思是,在法庭上,國外的判例、立論可以在台灣沒有足夠的相關說明時拿來當作參考!?不知道冷日有沒有誤會這意思?

引言:
筆者雖自法律系畢業,但於畢業前因為維持生活曾經應徵過工作,也上過班,輾轉換過一些工作,更簽署過此類在雇主壓力下之"自願離職"書,知莊同學之處境,一個學業尚未完成之學生,在未獲信任之下,的確做的就只能是這些技術層次低、工作條件門檻亦低的工作,且視個人經濟情況與心理被壓迫的狀況下,依自由意願"選擇"工作成為一種奢言。即使透過司法承續爭取自身權益,當之勞資雙方訴訟資源之不平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訴訟法上規定資方有"協力義務",用於此類實務無非空談-試問,勞方以其地位能"蒐集證據"以助事實認定的可能?輿論公審的確可能存在,但此為法官之職責必須面對承擔的壓力與風險。而筆者認為,莊同學會與九五聯盟合作,自是贊同其訴求,怎可言九五聯盟為"自己之訴求"而消費一個小小工讀生?輿論固多情緒性與片段評論,於此事只能旁觀的筆者已懶於一一審視回應,聯盟成員辛苦了。

冷日觀點------------------------------------------------------------------------
首先,冷日真的不懂何謂『且視個人經濟情況與心理被壓迫的狀況下』是啥意思!?是指工讀生之經濟狀況普遍不佳,且心理壓迫普遍龐大的意思是嗎!?
而,『依自由意願"選擇"工作成為一種奢言』這個部份,也是冷日為何一直以為雍興擁有許多客戶對工讀生是正面積極的,因為雍興可以幫工讀生換位置(PS冷日用『位置』這個詞句,因為用換工作可能有點怪,還是雍興員工!換跑道也怪,因為雍興客戶好像都是銀行! Orz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嗯嗯,這句話讓冷日咀嚼許久,真的是是耐人尋味ㄚ!請恕冷日再次以個人觀點臆測:『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聯盟選擇不求證先發制人!?
最後您提到『莊同學認同聯盟之訴求,非聯盟消費莊同學之不幸』的部份,冷日深表抱歉,一開始的發言因不了解莊同學的勇氣與目的,致有部份偏頗,但請各位大德理解與諒解。

To 就法律而言吧:
引言:
就算一銀要求撤換掉不適合、不敬業的人力,這也是基於一銀與派遣公司間的契約規定;而關於派遣公司要求莊同學自動離職是否有違勞基法,這也是派遣公司和莊同學之間的問題。但是貴聯盟似乎也模糊了本件事的焦點,反而將矛頭轉向第三人,而且藉由媒體也誤導了民眾

冷日觀點------------------------------------------------------------------------
謝謝您看出事件弔詭的地方,雍興在最一開始就已告知聯盟:「要來衝著雍興來」,但聯盟始終以雍興實為『兇器』而非『兇手』來搪塞,然後針對雍興之客戶直接開火!
就像您提到的,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之間有契約規定,要派公司對於派遣來的人員不滿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撤換!(冷日猜的,老實說沒看過條文!)
而派遣公司介於旗下工讀生與要派公司之間,應有人員更替的空間可以執行上述所提及之撤換派遣人員的能力。
簡單的說,一銀不要莊小姐,雍興可以找另一個工讀生來替換莊小姐的位置,然後把莊小姐調到其他銀行或部門,這樣說明大家懂了嗎!?
而為何莊小姐會『自願離職』呢!?這個我想應該就有很多很多的可能了吧!?

引言:
再者,你們把莊同學推出去當成追求你們理想的祭品,有沒有考慮過對她日後找工作會不會造成困擾?當事人也許只是氣在當頭,沒有考慮那麼多,但是,如果你們真的要幫他解決問題,何不利用其他的方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還是你們覺得沒有媒體的力量對方就不會就範?現在反而造成社會評論對莊同學二極化的反應,這真的是在幫當事人?還是只是在藉題發揮博取版面?很難讓人排除上述的懷疑。

冷日觀點------------------------------------------------------------------------
這部份冷日要分兩個階段說明:
1.聯盟沒有把莊小姐當祭品,莊小姐現在是他們『夥伴』、『戰友』,我們兩個都誤會他們了!
2.不過既然您會像上面所提的看出掉詭點,那冷日也就很容易相信為何您會和冷日有一樣臆測了!

To 小職員:
引言:
是啊,牛仔褲何辜?問題不在牛仔褲,在於從業人員的工作態度,在於公司紀律不容受挑戰!否則,公司的規定有誰會遵守?遵守規定者豈非是傻蛋?小弟不才,竊以為「法」不「法」的問題,逕由專家、法官去評論,然而common sense、是非判斷自在人心~

冷日觀點------------------------------------------------------------------------
是低,這就是冷日不斷想規避的重點之一:既然規定和工作態度是我們無法確切掌握低,那就交給法官去論定吧!
冷日要探討的是聯盟的手段,這樣大張旗鼓的造勢、嗆聲,是否有不當之處呢!?

To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引言:
雍興公司派遣到一銀工作的工讀生,的確日常生活多有穿著牛仔褲的現象。這原因在於,這些工讀生並沒有如同一般工作人員有制服可以穿著,其工作為收發公文,一些基本的助理工作,在銀行內實際管理上長期也被接受。所以,這次公司以穿著牛仔褲為由解僱了此位工讀生,他感到非常地驚訝,平常她考績也正常,怎麼一個長期被接受的事,會成為解雇理由?

冷日觀點------------------------------------------------------------------------
請恕冷日提醒您,考績雖然正常,但是倒數第四!
而一個長期被接受的事,就算他是錯的,勞方就應該『無怨無悔』的繼續接受!?您見過莊小姐嘛!?冷日除了在電視上以外沒見過!他的「牛仔褲」聽說很經典喔!
再者,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台灣的雇主大多都很會荼毒勞工是嗎!?這是長期被接受的事實是嗎!?那貴聯盟又為何而戰為誰而戰呢!?請深思~~~

引言:
日後才從一銀的人資部門得知,是因為沒有認出其他樓層的副總幫其刷卡開門,所以才被開除。

冷日觀點------------------------------------------------------------------------
恩,冷日又多收到一個證據:『因為沒有認出其他樓層的副總幫其刷卡開門,所以才被開除』是由一銀的人資部門所提出的說法!?
果然真理可以越辨越明,那為何當初聯盟不願意來和雍興爭辯呢!?為何聯盟要這麼魯莽的開記者會呢!?難道你們認為你們的真理無法在雍興「越辨越明」?

引言:
對於莊同學而言,他的確只收過一次指責他穿牛仔褲的訊息

冷日觀點------------------------------------------------------------------------
借問一下,這個說法,除了莊同學以外,有其他可以佐證的立論嗎!?電話紀錄!?銀行內公文!?雍興在一銀的工作規範!?

引言:
所有的規定也必須審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否則可能是違憲的一般,工作規則雖然是私法人間契約內容的一部份,但也必須被審查其是否合理、合乎公序良俗

冷日觀點------------------------------------------------------------------------
恩,任何協定、契約、規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這點是確定的,但是公序良俗是誰決定呢!?好像不是聯盟喔!所以,還是交給法官吧!

To chiawei:
引言:
我想在這件事件當中,應該要在意的是雇主的解僱權濫用的問題,這個事件所顯現出來的是當雇主只要看勞工不順眼,就可以將勞工解僱,就隨便拿一個理由便將勞工解僱。從事實上來看,首先要派公司及派遣公司先以莊同學穿牛仔褲之理由而解僱,而後轉為說明是因為考績不佳而將其解僱,這都代表著不論是要派公司或是派遣公司都知道原本解僱之理由是不合法的,為了讓其解僱合法,而另外又找了社會大眾所認同之事由來解僱莊同學,讓其解僱行為合理化。

冷日觀點------------------------------------------------------------------------
冷日感謝您提出這樣的觀點,至少在冷日看來是理性的就事論事,您說的沒錯,如果是解僱的話,應該要探討解僱的原因!
但是,目前一直認為是『違法解僱』的是聯盟!換言之,以解僱作為前提探討此問題是聯盟的意向,所以冷日不會怪您被這樣牽引!
而前面冷日有提了一些觀點,請您斟酌參閱看看,看看有沒有其他不同的想法或觀點出現在您的腦海,我們可以繼續討論!
最後,請恕冷日在自己的觀點下提出一個想法:
要派公司認為某員表現不佳,派遣公司受制合約必須更換人員,所以和該員討論其工作態度,其中包含該員平時不遵守工作規範穿著牛仔褲上班,結果導致該員憤而自願離職,這可能性存在嗎?
所以,若是解僱需要原因和理由,自願離職可以不需要原因吧?這很可能就是為何最後表象上看起來如此詭譎的主因了!?

To book:
引言:
to 詹力穎
基本上此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了,
就靜待司法的判決吧;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單就某些陳述並不見得就是事情的全盤,
而且單就某方批評好像也有點顯得不大厚道^^

冷日觀點------------------------------------------------------------------------
真是一語道破冷日的觀點,謝謝您的發言,冷日就不再針對詹力穎前面的發言多做回應,僅以一句話帶過:
若非貴聯盟如此拙劣的手段,冷日應會站在貴聯盟這一邊,因為銀行業界的八股真的已經快到詹力穎所言之程度,令冷日深惡痛絕!

引言:
不過如您所說的,在台灣,勞動法規定的是一回事,
實際上職場運作的又是另一回事,
我相當認同這一點,也覺得相當不應該;
但如我之前所提及,這是大環境所衍生出來的遊戲規則,
很難在短時間或著是個人可以改變的;
我個人覺得這是政府官員該做之事,
更改相關立法以及設立機關監督企業,導正職場歪風;
但是,從以前到現在,我們所選出來的官員在做什麼,
到底在做什麼.....

冷日觀點------------------------------------------------------------------------
真的誠如book所言,政府應有端正社會風氣、改善民生議題之責任!但現今政府官員之工作內容、能力、態度實在讓人失望!
而貴聯盟該的立意不也是希望可以端正社會風氣嗎!?只是就此次事件的拙劣手段看來,實在是不比那些令人失望的官員好到哪裡去!

Posted by 冷日 at December 9,2007 00:19
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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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兩位網友「純就法律而言、墨非」對於討論串的回覆
to柏儀:

其實您給我的回覆並沒有針對法律做討論,我在回應中提出的對法律的見解與看法有附上理由,但是您所提到的實質當事人的概念,並沒有看到所謂的法源依據,而原po所提到的外國判決所適用的情形,也沒有附上理由依據,其真實性足令人懷疑。而您所提到的實質僱主的概念,在現行的法律上並沒有找到可資依循的法律實例與法源依據。

而且從您所言,之前的風險已和當事人評估討論了,那是不是貴聯盟意味著,就算之後莊同學發生什麼困難,你們是不需要負責的,因為你們已經盡了告知的義務了?消費了莊同學,卻不願意負責,這和貴聯盟眼中的一銀又有何不同?

Posted by 純就法律而言 at December 9,2007 00:21

To冷日:

閣下講的其實就「法理」二字,各國本就會互相參照比較,甚而台灣的法律繼受德、日,參考英美,許多本國實務與學界所用法理甚至本就由外國學理、實務而來,這該為法律系學生基礎常識,不遑多言。

Posted by 墨非 at December 9,20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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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聯盟成員「柏儀」對於討論的一篇回覆
回應"純就法律而言"及"book":

1.我清楚法律上的雇主是雍興公司,但我們要爭議的問題是,一銀為何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只法律理由)的前提下,要求雍興公司將莊同學解雇? 或許在當前的自由主義契約自由法令下,要追究一銀公司的責任相對困難;但把問題的前因後果講清楚: 莊同學被解雇的原因來自於一銀,而且我們認為她們這麼做不合理,才是真正重要的。以勞工運動而言,如果要改善雍興派遣到一銀這群派遣勞工的處境,勢必要讓實質管理者一銀公司認識到,他的管理權力(包含命令雍興任意解雇員工的權力)是受到輿論和勞工團體所監督,而必須節制的。所以我們的行動是指向一銀,我也有清楚交代到莊同學的法律雇主是雍興,並沒有誤導的意思。我想,大家應該可以同意,法律雇主是雍興,但能夠訴求、施壓、以及該受監督的對象不只是雍興公司這樣的看法。(另外,有關職場的判例是本篇文章作者所引,最近他也忙,或許可以等他有空再來回答)

2.關於我們與莊同學關係的問題: 前一篇回文我有稍微說明了我們的政策。我願意多說一些: 大家可以放心,我們不會和立委一樣,只懂得鼓吹當事人出來衝,我們當個清幽的支持者。九五聯盟是個有志於勞工運動的團體,勞工運動的基本力量其實完全不自於所謂的"知名度",而是來自於勞工的意識覺醒與集體行動。西方特別是歐洲國家,在堅強的勞工運動傳統下,使得資本主義必需一定地妥協於社會民主、支持人民福利的力量,這是我們追尋的目標之一。所以,我們會持續地和莊同學保持能深化關係的聯繫。下週週末我們九五聯盟會舉辦勞動權益研習營隊,若沒意外,她應該可以來參加。我們也會陪伴他在未來職場的路,以我和他接觸的經驗和感覺,大家是不大用擔心他會找不到工作的問題。我這兩天有和他談過,他也可以主動將心得寫成文章,和大家分享。

ps:其實文章波上來應該都會看得到,可以放心,不一定要互轉。

Posted by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柏儀) at December 10,2007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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